宪法捍卫你的权利

2016年12月06日 09:17   来源:南方日报   于 静

  12月4日是我国第三个“国家宪法日”。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重温这一论述我们认识到,纠正群众中“宪法离我们比较远”的认知,从而强化宪法意识、发自内心地拥护宪法,仍然是筑牢宪法社会根基的一项迫切任务。

  宪法与我们密切相关。一些人认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的都是治理国家的最高准则,虽然很重要,但不像合同法、婚姻法等部门法那样与自己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对宪法的实用性体会不足、现实效力的感受力弱,是群众误认为宪法“距离远”的主要原因。只有让群众认识到宪法时刻活化在我们身边,可触摸感知,才能涵养起人们发自内心的拥护。为此,首先必须要引领群众充分认识到什么是宪法。孙中山先生说宪法是“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可见宪法的任务,主要是规定国家机构的组成及权责划分;规范国家和公民的关系等基本问题。这两大部分的终极目标,都是保障公民权利。宪法就是这样“双向性”地与我们密切相关。

  宪法配置和规范国家权力。一个国家的构成、运行,需要建立国家机构,并配置相应的权力,我国宪法第三章对此有专章规定。依据此章而制定的各类国家机构组织法、进行国家治理的权力规范与运作程序、权利保障与救济等各个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果没有宪法这一根本大法做依据,国家机构及其权力就无从产生,保障我们日常生活的公共秩序就无法建立,个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保障。例如,如果你去市场买到的是“私宰肉”,去餐馆吃饭遭遇变质食品,去逛街钱包被偷了……这时你的权益需要有人出面来保护。而工商局、食安局、公安局等权力机构的配置,工商管理、食品安全、治安管理等法律的出台,你的合法权益才能够得到保障。在法治时代,公权力必须被“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即所有这一切的每个环节、每个节点,都必须有法可依。这些各司其职但又必须同属于一个有机体系中的“法”,都源于同一个更高阶位的统领性的“母法”,这就是宪法。从这个角度认识这个根本大法,可以更直观地感受它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密不可分性。

  宪法捍卫你的权利。宪法的“最高目标”是保障公民的权利。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件事都在宪法的规范、保障之下:获得国籍、接受教育、平等就业、享受社保,结婚买房、投资经商、抚幼赡老、继承遗产……所有这些构成了我们每一天日常生活的大事小情,在法律上都源于宪法对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教育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婚姻法、企业法、继承法等,各相应的部门法都是根据宪法原则和要求,将这些权利义务具体化。同时宪法还通过提供行政的司法的等手段,规制法律义务与责任,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保障任何人都不承担法外义务。如广州市民无论性别学历、不论职业出身、不看户籍与居住期限、不问财产状况等,都可以自愿参加“国事家事天下事,你谈我谈大家谈”的“羊城论坛”,去公开发表自己对城市建设与发展各方面的看法、建议,就是公民平等权的一个鲜活标本。

  透过宪法的“抽象”外表,去认识它的这些“无处不在”的统辖、辐射的内在功能,就能够深刻体会这个根本大法与我们日常生活的密不可分。通过对宪法的这些了解,认识到宪法是活化在身边的、保障自己权益的本源,从而发自内心地拥护宪法,产生对宪法的依赖直至信仰,宪法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才能够得以不断地巩固、提升。

  作者系广州市社会科学院政治法律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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