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供暖不达标退费是次优选择

2016年11月24日 07:22   来源:法制日报   冯海宁

  近日,受强冷空气影响,北方遭遇大范围降温天气。供暖方面,北京启动数台尖峰锅炉应对低温,要求供热单位定期抽样检测室温。记者梳理发现,河北、山东、辽宁、内蒙古等多个省份规定,供暖季室温应达到18℃以上,不达标时部分取暖费可退回(11月23日中国新闻网)。

  目前,北方及中部部分省份大多采取集中供暖方式。居民家中温度是否达标,不仅是居民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而且也是很多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的民生问题。从往年情况看,室温不达标现象很多见,由此引发的供暖纠纷不少,如北京二中院2012年以来审结的供暖纠纷就有三百多起。

  多地规定,室温不达标可退部分取暖费,这既有利于减少供暖纠纷——因为规定中明确了供暖企业在室温不达标情况下退费的义务和责任,也对怎么退费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而且,这也符合一般消费原则——消费者没有享受合格服务,自然有权要求退还部分取暖费。

  同时,“室温不达标可退费”对供暖企业是一种鞭策,因为一旦退费,企业的收入、利润会受到影响。换言之,这种地方规定“一箭多雕”,既可减少纠纷,又可鞭策企业,还能保障民生。不过,在笔者看来,可退费是解决室温不达标的次优选择,而非解决供暖问题的最佳选项。

  什么办法才是解决室温不达标的最佳选择呢?答案是找到原因,解决问题,让居民室温尽快达标。因为对大多数居民来说,享受舒适温度才是第一位的;居民拿到退费,也未必能改变室温,因为如果其再通过空调、电暖来提高室温的话,不但成本较高,舒适度也不理想。

  更重要的是,居民室温不达标是必须要彻底解决的问题,否则有可能陷入年年不达标、年年退费的恶性循环,这会让居民生活质量大打折扣。因此,各地首先应该想办法让居民室温达标,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才适合选择退费。当然,即使修理后实现室温达标,但不达标时对居民权益造成损害,也应适当退费。

  现在的问题,一个是在室温不达标的情况下,部分居民的态度是忍忍算了,原因在于,室温达标不达标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说了算,居民请这种机构检测室温,如果检测结果是达标的,好几百块钱的检测费必须由居民自己掏;如果检测不达标,一般退费很少,所以,一些居民对室温不达标是无奈的隐忍态度。

  另一方面,如果室温不达标属实,居民想拿到退费也不易。因为,必须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只有证实室温不达标的责任确实在供暖企业,居民才有望拿到退费。而且,来自法院的信息显示,50%的供暖单位无法提供书面供暖合同,这就意味着很多东西不明确,容易产生纠纷,通过司法路径维权成本则不低。

  笔者建议,解决室温不达标这个民生问题、权益问题,要在地方规定中明确解决问题的先后次序,理应把居民室温尽快达标作为首选,把退费作为次要选择。对于室温检测成本过高造成的“忍忍算了”,不妨由供暖企业承担检测任务,或者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来检测,让居民不再忍。

  尤其是,要规范供暖企业与居民之间的书面供暖合同,以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笔者在多个城市生活过,从未与供暖企业签过供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室温不达标,那么维权时就会缺乏依据。可能有人认为《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室温“18℃以上”,以及地方供暖规定,可作为维权依据,但这种依据过于粗糙。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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