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如何在执法过程中,既忠实于法又情系于民,既彰显人性温度又确保法条硬度,从而实现法治至上与执法为民双赢,无疑乃是现代公共治理的理想境界。然而,入此佳境,谈何容易?从当下现实图景观照,如何抵近此境,庶几既可谓紧迫理论课题,又堪称重要实践难题。
近日有媒体报道,某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推出“三方解读协商”举措,即通过税务机关、纳税人、中介机构三方面对面、零距离磋商等途径,就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执法争议或涉税问题,各自举证阐述,充分辩论协商,最终达成一致理解,统一执行口径,同归法治精神。此举让人如沐春风,耳目一新。
应当说,受限于立法水平、法治程度、执法环境等诸多多困局,大抵任何一项行政法律法规颁布施行,皆既难做到或抵达条文规定天衣无缝水泄不通,又难保证行政主体及相对人对法条理解绝对“英雄所见略同”。不同对象基于趋利避害本能考量,往往对同一法条基于不同立场角度产生“智者见智,仁者见仁”的理解分歧,甚或衍生一个“9”字,从下往上看是“9”,从上往下则是“6”的“正反都对”效应。于是,公众司空见惯、见怪不怪、连续上演的尴尬困局便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轻者执法依据行为不能让相对人心服口服,重者则导致执法纠纷频仍甚至机体对抗。
法本具刚性,人更有温度。普鲁士法学家萨维尼说过:“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可见,执法机关做足事前普及法律、事中解释法律功夫,既十分重要,更不可或缺;既需讲究科学,更须体现人性。换言之,从某种意义上说,释法之重要性并不在执法之下。
回到“三方解读协商”说事。就税务机关而言,藉以此举有效化解征纳执法争议,不仅可以促进执法更加规范顺畅,而且能够保障政策统一、执法公正和税法权威,彰显执法机关公开透明、取信于民的法治公信。近日,有税务机关援用此法立竿见影,圆满化解了某酒店房产税计税起征日期计算争议,避免了征纳双方因政策理解差异,而引发旷日持久的护法和维权“消耗战”的后虞。
法国律师、政治家罗伯斯庇尔洞悉:“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对纳税人来说,通过三方面对面以案说法,相当于既接受了一次专业深入的税法辅导,又通过以案说法消弭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差异,维护了自身作为公民和法人主体的知情、表达、参与、监督和申辩等诸合法权益。久而久之,势必于潜移默化中,激发起他们基于骨子里爱戴和尊重的税法遵从度。至于中介机构,则大可通过此平台,展示其执业的专业性、第三方的中立性和服务的贴近性,不啻为他们作了一次免费形象宣传。作如是观,“三方解读”是不是一举三得、一石三鸟呢?
近代政治思想奠基人、意大利思想家马基雅弗利说过:“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三方解读协商”显然属维护法律的“良好的举止”,“良好的举止”必然释放出“维护法律”的正能量。由是,就行政执法机关拿捏人性温度与法条硬度关系管窥,“三方解读”既具有耐人寻味的认知价值,又不无弥值借鉴的实践意义。
文/陈庆贵
(责任编辑: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