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医院一言不合即开撕,孰是孰非?

2016年08月26日 07:54   来源:红网   刘晓芬

  8月19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法院两名工作人员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要求核查并复印一份病历资料。而院方提出,需要查看经办的法院工作人员身份证,遭到对方拒绝。双方随即产生争执。当天下午,鼓楼区法院对河南省人民医院作出了罚款十万元的处罚决定,直指医院“故意刁难”。随后,医院方也发文回击,称法院“决定草率”。(8月23日《新京报》)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医院和法院,一个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对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一个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承担着解决矛盾纠纷的重任。同样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两个单位,医院本应协助法院调查以解决纠纷,孰料却因为双方工作人员一言不合就“开战”,实在让人大跌眼镜。

  在这起事件中,鼓楼区法院的两名工作人员向河南省人民医院依法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医院有义务协助法院调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这里的“证件”,应当理解为能证明法院工作人员的证件,如工作证。据此,法院工作人员凭法院介绍信和工作证到医院来调取病历资料,医院病案科就应当积极协助完成调取任务。

  河南省人民医院也有自己的说法。医院方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二十条规定,认为在法院工作人员不提供身份证的情况下,不能调取并复印病历材料,医院的处置合乎规定,不存在“拖延”的问题。

  双方各执一词,究竟如何判定对错?《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显而易见,《民事诉讼法》的效力高于《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作为医院,应当自觉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立法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不能认为自己是医疗机构,就按本部门的规定办。

  两名法院工作人员于8月19日上午11点、11点50分、下午3点先后3次来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要求调取病历资料,都没有成功,直到下午5点19分,向河南省人民医院下达“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决定对该医院罚款十万元。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的罚款决定于法有据。医院方称法院“决定草率”,反倒是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法律在赋予法院这项权力时,并未对从事件发生到做出决定的时间作出规定。

  毋庸置疑,两方的工作人员在此次事件中的做法都是欠妥的。作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到外单位调查,应当本着真诚友善的态度与对方进行沟通,尽可能把自己的意图表达清晰,争取对方的理解和支持。而作为医院病案科的工作人员,除了应当了解本部门规章,还应当学习相关法律,不懂可以请教,而不能扔下一句“手续不完善”,就此甩手不管了。

  法院调查和罚款均依法进行,医院方由于对法律和规章效力高低的不了解,而拒绝法院调查取证。如果每个专业机构都只遵守本部门的规章,置国家宪法、法律于不顾,那么,法治社会就只能是一个无法实现的梦。

(责任编辑:李焱)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