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定分止争的实践理性

2016年08月22日 07:55   来源:北京日报   宋游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撰文指出:理性是法治精神的核心要素,法律就是定分止争的实践理性。诚如我国宋代思想家朱熹所言:“法者,天下之理。”西方法学家,从古代到当代,几乎都把理性作为法律精神。当然,在现代法哲学的理论体系之中,“理性”并不仅仅意味着法治要合乎认知理性,更重要的是合乎道德理性、价值理性;法治不仅要合乎真理,还要合乎情理;不仅要合乎私理、私人理性,更要合乎公理、公共理性(法律中的正义、平等、自由、人权、道德价值等)。

  理性作为人类构建世界的主体认知方式,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和源泉,也是现代法治形成与发展的基础和先导。古代社会的人治依赖愚昧、愚忠、无知、迷信等非理性因素的支持,法治则是由理性精神支撑的。以理性精神审视人性,必然提醒我们正视这样一些基本的事实:人性是脆弱的、有缺陷的。以理性精神做指导,必然要选择法治、摒弃人治。

  今天,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必须在全民族培育法治的理性文化,使全体人民牢固树立“法律是定分止争的实践理性”、“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等先进理念。

  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树立理性的法治观,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要善于与人民群众理性对话,善于与不同意见的当事者协商,做到合法合理,合真理、合情理。只要党政工作人员理性平和、真诚对话、协商执法,人民群众也会理性、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至于采取极端的行为。官民都理性平和,很多矛盾就不会升级,不会激化为恶性事件,不会爆发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培育理性的法治文化,还要求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感情、舆论的关系,不能用伦理代替法理、混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不能以情感对待法治,感情用事,办关系案、人情案;不能实行“舆论审判”,用舆论干预和干扰法律的执行和适用。

  (宋游 辑)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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