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光污染背后的法治盲点

2016年08月17日 08:48   来源:法制日报   何勇海

  夜幕降临,摩天大楼灯火璀璨,街边店铺霓虹广告流光溢彩。“不夜”的明亮城市诉说繁荣的同时,也暗藏隐忧:灯光之下,无法再看见璀璨的星空,超亮的户外广告牌带来的光辐射,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小危害。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光污染问题仍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与治理(8月16日《燕赵都市报》)。

  光污染是继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等污染之后,一种新的环境污染源,主要包括白亮污染、人工白昼污染和彩光污染。光污染侵蚀美丽夜空,让我们难以仰望星空,对人眼的角膜和虹膜造成伤害,抑制视网膜感光细胞功能的发挥,引起视疲劳和视力下降;光污染还可能引起头痛,疲劳,性能力下降,增加压力和焦虑,甚至诱发癌症;光污染还带来生态问题,会影响动物的自然生活规律,受影响的动物昼夜不分,使得其活动能力出现问题。

  光污染的危害后果如此严重,为何仍未得到全社会的足够重视并进行深入治理?首先我们的商业经济、城市发展严重依赖着灯光制造红火、繁华气氛。在几乎每个城市,火锅店、KTV、酒店等商家的招牌、广告牌、指示牌强光直射,十分刺眼,光怪陆离;城市景观灯、照明灯、LED显示屏等发光设施也是随处可见,使得整个城市五颜六色、亮如白昼;不少城市建筑为追求现代化的视觉效果,使用玻璃幕墙越来越频繁。正是基于这些需要,光污染的危害被完全无视。

  其次,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光污染的专门立法,无法可依之下,监管也就无力。比如监管部门不明确,而光污染却可能涉及市政管理部门、工商部门、电力部门等等。即使有市民想要投诉光污染,也可能找不到恰当的投诉部门,那些涉及的部门甚至可能因此推诿扯皮。据说即使一些部门愿意处理光污染纠纷,却无法可依,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约束,唯一的办法只能是协调、调解。再加上光源达到什么程度才算是光污染,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认定困难。

  防治光污染应当纳入城市建设管理、环境保护管理两大系统。在城市建设管理系统中,应将强光设施的设置与分布纳入其中,在城市的一定区域内,合理建设与分布强光源,减少或限制使用大功率强光源;还有必要对各类公共光源制定光照时长以及亮度、色彩饱和度等详细标准。从环境保护方面说,应当对高层建筑的玻璃幕墙等对光环境的影响予以事先评估,禁止使用大面积玻璃幕墙等。当然,还要明确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及工作流程,让老百姓“投诉有门”。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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