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近日,工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被认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图为知名“职业打假人”王海。(资料图片)
“职业打假”缘何大行其道?
“职业打假”是近年来颇受社会关注的现象,更有王海、刘艳清等长期从事此项活动者将之作为一种职业,进行公司式运作。“职业打假”饱受争议,在于动机上属“知假买假”,目的上虽起到了监督商家的客观效果,但直接指向的是“赔偿款”,有浓厚的“营利”倾向,甚至出现一些敲诈商家、收钱隐匿的状况。【详细】
“职业打假”缘何能大行其道,甚至成为依法维权打假的诉讼主体?一是监管部门的履职缺位。一些地方,作为市场监管主体和贩假售劣克星的工商管理部门,并没有完全尽到为消费者把关的责任,常常处于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被动状态;二是消费者维权能力不足。鉴于权益保护意识的缺乏和对诉讼维权的成本考量,多数消费者并没有宁可“打一元官司”也要伸张正义的勇气和韧劲,而是采取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缺失。眼下,如果不是消费个体的愤然举报,鲜见由消委会发起的公益性诉讼。【详细】
“职业打假”该出局吗?
对“职业打假”,见仁见智。争议大多在于其获利是否“道德”,以及司法资源疑似被大量耗费。值得注意的是:第一,职业打假人获得暴利所承担的道德风险,是法律要关心的事情吗?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既然赋予消费者惩罚性赔偿权,那么靠此“发家致富”有何不可?再说,这些人也付出了时间成本、专业成本、诉讼成本等。第二,司法资源被靡费是个伪命题。先有千疮百孔的市场,后有打假行为。禁绝了“职业打假”,问题产品不还是一样存在?只不过,少了一堆看得见的投诉和诉状罢了。【详细】
谁都无法否认,“职业打假人”的发展和壮大,提高了造假的经济成本,起到了净化市场和保护消费者的作用。如果“职业打假人”不再受法律保护,乃至彻底退出消费领域,等于是给造假和售假者提供了便利,而是对普通消费者则是一个坏消息。一进一退之间,市场诚信和消费环境都有可能进一步退化和恶化。
事实上,在一个越来越多元、越来越宽容的社会,我们都应该清楚,是否获利不应该成为评价某种行为的道德评判依据。如果我们承认让见义勇为获得物质奖励可以让更多的人站出来,那么“职业打假人”就有理由获得赞许而非排斥。更需要看到的是,有利可图是“职业打假人”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职业打假”需要付出不菲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很多时候甚至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倘若“职业打假人”不能有任何的回报,事实上也就失去了生长的土壤和空间。【详细】
让“职业打假”在阳光下运行
让“职业打假”出局,眼下还不是时候。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远未到无需“职业打假”代偿公共责任的时候。其次,消费市场远没有干净到无需“职业打假”出力的地步。况且,“假冒伪劣”大都属于民法调整范畴,而民法调整特点则是民不告则法不究。这个时候,门槛略高、成本略高的维权“天花板”就成了假货之庇荫。对于“职业打假”,适度规范而不是轻率“放逐”,可能更契合法律关系调整之本心,所以,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当容得下“职业打假”。【详细】
执法部门与其抱怨“职业打假人”太多,占据了他们相当多的调解精力,不如好好查查自己辖区内还有没有假冒伪劣商品。要是商品质量没问题,“职业打假人”吃饱撑了去频频举报。至于那些故意“作局”的恶意举报者,完全可以依法惩治。【详细】
对“职业打假”,不可一棒子打死,而是应防止“职业打假”演变成“私了”,不但无法达到打假的目的,反而助长了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现象。就是要让“职业打假”在阳光下运作。比如,对“职业打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行备案制度;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打假人”的法律与法制观念培训等,使其真正发挥作用。【详细】
微言大义:
@ 二维三维1:“职业打假”是怎么来的?恰恰就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给“职业打假”创造了生存空间!
@ 焚香月韵居:这样的规定不利于净化市场,有助长制假售假的嫌疑。应该允许“职业打假”的存在。
@光化门smid:带着利益打假难说不是为了个人谋私利,公众自然要质疑“职业打假”的公正性。
@SIHONGjkl:借打假旗号,行敲诈勒索之实,这样的事见多了。
@我的心啊-拔凉拔凉的:不管白猫黑猫,能打假就是好猫。至于有人假借打假搞欺诈,自有法律管制。绝不可因噎废食,掐灭“职业打假”这股有生力量。
@君城律师I王飞:如果消费者去维权,还要证明自己不是“职业打假”人士……
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在假货太多、监管不严、消费者维权难的现实情境下,“职业打假”的出现,顺应了市场的客观需要,它的存在与否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毋庸置疑,“职业打假”的动机不是单纯维权,而是为了营利;“职业打假人”队伍也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不过,现在就让“职业打假”彻底出局,并非明智之举。恐怕问题的关键,还是如何将“职业打假”纳入到社会共治的可控轨道上来,从而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至于未来“职业打假”到底能存在多久,就让市场来决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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