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让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更加规范和透明,要让群众监督、社会监督更为顺畅,使所有领导干部的“身边人”都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任何的“风吹草动”都被置于公众监督视野之内。
7月27日,最高检发布消息,湖南省张家界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程丹峰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开报道显示,程丹峰是江西省委原书记苏荣的女婿。此前,苏荣因涉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被提起公诉。
利用影响力受贿,指的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身边人”利用领导干部权力及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身边人”包括夫妻、子女、秘书、旧下属等领导干部身边的群体,以及一些退休、离职的领导干部及其近亲属、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等。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后,已有多人因涉此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被人民法院宣判。
刑法修正案设立这一罪名,目的正是震慑权力拥有者的亲属及其周围有着密切关系的人,不要试图利用其影响力来犯罪。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大到“老虎”,小到“苍蝇”,家族式腐败受贿是个严峻问题。比如,有的“大老虎”落马,多名家庭成员涉案,有的可谓夫妻联手、父子合谋、兄弟串通、七大姑八大姨同上阵。有的插手土地、工程项目,有的干预干部任免,借机大肆收取好处费。还有的秘书、司机或亲近的下属,或明或暗地打着领导干部的幌子,上下勾连,左右串通,干涉本不该干涉的经济活动,安插或提拔本不该安排或提拔的人员,从中大肆敛财。
“身边人”之所以能够“鸡犬升天”、轻松受贿,其重要原因在于,权力运行不够公开透明,个别领导干部搞“一言堂”,而监督乏力,给了“身边人”“捉鬼卖钱”、浑水摸鱼的机会。而且,“身边人”相信树大好乘凉,即便东窗事发,只要靠山不倒,“猢狲”们自然不愁未来。
其次,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方式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间接性。一些领导干部的“身边人”一个电话打过去,要求对方办什么事,没人“情商低到负值”去找领导干部核实真伪。还有一些领导干部的“身边人”并不打着领导干部的旗号,但其特殊身份足以让外人“不敢得罪”,不能办的事也得违规去办,这都使得其受贿行为相对隐蔽。
“身边人”利用影响力受贿,其危害不可小视,它既有损领导干部的形象,又折损政府和公共政策的公信力。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入刑,对于领导干部的“身边人”而言,犯罪风险增加,确实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但一些司法实践也反映出了一些现实问题。比如,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对关系密切的人受贿行为事前知情、事后知情、不知情这三种情况,结合是否参与了分享贿赂,作出其是否为共犯的认定和处理。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事先不知情,事后知道但并不参与分享贿赂的,不构成犯罪。
但如果有些人摸准了这根脉“唱双簧”——涉事干部坚称对“身边人”收受或索取财物不知情,而“身边人”保持默契,坚称索取或收受财物之事未告知领导。如此一来,如何区分真的不知情与假装不知情?难以认定领导干部共同犯罪,自然就无法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
让“身边人”保持本分,是反腐败、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目前,最迫切的是从完善制度建设和加强权力运行中的监督制约等方面着力。要让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更加规范和透明,要让群众监督、社会监督更为顺畅,使所有领导干部的“身边人”都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任何的“风吹草动”都被置于公众监督视野之内。此外,勒紧法纪的缰绳、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家风等,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责任编辑: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