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不是恶意宣泄的法外之地

2016年08月04日 07:12   来源:红网   林曦

  近日,记者从成都市金牛区法院获悉,成都某装饰公司以其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前员工陈某被判败诉。陈某因与该装饰公司在工作中发生矛盾而离职,并写了一份火药味十足的《辞职报告》,内容包括“公司七宗罪”“核算部就是一群傻子”,“公司行政和后勤部都是吃屎的”等一些词句。此后,陈某将这份辞职报告发到自己的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8月3日《四川日报》)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民数量的增长,舆论格局早已悄然发生改变。人人都手握麦克风,人人都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这本来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带来的个人权利的延伸,却总会演变成恶意宣泄情绪的法外之地。这次的陈某“朋友圈”炮轰原公司行为,再次表明社交网络似乎成了“恶意情绪宣泄”的垃圾桶。谩骂、无端指责、不明真相的以讹传讹、跑偏甚远的吵架式“公共辩论”等等,社交网络的负能量似乎越来越猖獗。

  以“朋友圈”为代表的社交网络存在的这些问题,最为根本的大概有两个意识层面的问题。其一,人们对“朋友圈”等社交渠道进行私人化的处理。这种分享式的文字、图片的发布已经成为不少人的生活习惯,这种大潮流下,渴望在屏幕前获得关注、评价的想法慢慢演化成对这种特殊“权利”的私人控制欲望。网红时代里,各位网红、大V需要的往往不只是“点赞”和“评价”,还有在意识上、价值观上的一种引导权。恰恰是这种引导欲望的满足,让不少人产生 “朋友圈”是私人产品的错觉。这种错觉的影响下,不管内容是否合适,这些人都会将其通过“朋友圈”发布出去。

  陈某将其写的《辞职报告》传上QQ空间、朋友圈,无非想利用社交网络实现自己对原公司的评价,以这种分享的方式,告诉自己的网络人脉这家公司“差到极点”,以此显示自己的话语地位,满足舆论引导的欲望。

  其二,不少人对“朋友圈”的心理等同于对“原始社会”的——绝对化的权利使用地。互联网的兴起和全面普及并非很久远的事情,这里犹如一片最原始的“自然”,每个人充分地发挥着绝对的个人权利。每个人为了保障自身的绝对权利而难免侵害他人的权利,以至于产生冲突、杀戮、暴力等等。以本案为例,陈某的绝对化的言论自由必然损害了该公司的声誉权。而从公司角度而言,公司的声誉自然是其经营之基石,这无疑是在侵害着公司的生存权利。因此,这就是双方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

  按照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设想,每个人为了实现自身的基本权利而不得不放弃一部分权利,这放弃的一部分权利集合起来,以契约的方式产生了法律,来维持秩序,保障个人的基本生存的权利。

  不论是线下还是网上,但凡存在着社会的交集,法律总要发挥其作用。因为无论哪一种发声渠道都不可能成为私人物品,各方权利也绝不可能绝对化地实现,陈某一案中法院的最终介入就是最好的证明。因此,“朋友圈”不可能成为恶意情绪宣泄的法外之地,这必然将成为常识。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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