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车新政”体现了效率与安全并重的服务理念

2016年07月29日 08:08   来源:中国网   刘昌松

  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专车新政”)经过两年之久的酝酿,征求意见稿经过一个月的公开征询意见和1年的完善,昨天终于公布于众,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在互联网+时代,在民意对于放开“专车”运营之呼声日益高涨的情形下,国家尊重民意,回应民意,落实民意,体现了人民政府的职责就是服务和保障人民需要的时代政治理念,受到如潮好评是必然的。

  “专车新政”是现代信息技术的产物,效率与安全是这个时代的本质要求,无论是专车营运者、专车司机,还是专车用户,快捷办理相关手续、安全提供运输服务,都是其基本心理需求,“专车新政”的规定较好地满足了这种需求。

  一、“专车新政”在证照办理上体现了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理念

  根据2009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尚属于应当行政审批的事项,因该事项涉及公共利益和公民出行的人身、财产安全,绝不能放任自流,让其自生自灭。“专车”本质上属于出租车,与传统的出租车不同的是,它是“非巡游出租车”,当然也应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保证“三证齐全”。因此,“专车新政”规定,从事专车营运,必须办理《预约出租车经营许可证》(专车平台执照)、《预约出租车运输证》(专车车辆执照)和《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专车司机执照)。这是安全考虑所必须的。

  但网约车平台许可证申请中,“专车新政”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要求提交“税务登记证件”的要求,将审核期限由征求意见稿的30日缩减到了20日,且私家非营运车不必变更为营运车辆,发证机关为“设区的市或县级出租车行政管理部门”,充分体现了民意对简便、效率的要求。

  二、专车与专车司机的资质条件体现了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理念

  “专车新政”对专车在资质上不需要变更为营运车辆(前面从另一角度已述),这不仅可减少运营者交纳保险费等问题上的额外成本支出,还可使私家车直接成为专车,体现了经济效率的原则。但“新政”也作出了专车使用年限为8年或公里数为60万公里的限制,体现了安全的考虑。当然,车辆行驶8年却没有达到60公里的,“新政”也不要求强制报废,而只是强令退出专车市场,回到私家车使用状态。另外,专车必须安装卫星定位和报警装置,这些都必须同相关管理平台联网,这是专车用户之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但“专车新政”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安装计价器”的规定,既尊重了市场定价,也体现了便捷与效率的原则。

  专车司机的资质是社会关注焦点,因为该项因素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紧密相连。对此,“专车新政”一是要求司机必须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和3个记分周期没有没扣满分的记录。这是对驾驶经验和遵守一般交通规则的资质要求。二是要求专车司机“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这是对无恶性交通违法的资质要求。三是要求专车司机“无暴力犯罪记录”,暴力犯罪记录的范围较广,故意杀人(包括未遂)、抢劫、故意伤害、强奸、抢夺、猥亵等犯罪,无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无论受到的刑事处罚是实刑还是缓刑。这是对专车司机人品资质的底线要求。

  符合这样资质的专车车辆和专车司机,专车用户大致可以放心了。

  三、专车在营运管理方式上体现了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理念

  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新政消除了传统出租车的数量管控模式。我们知道,政府对传统出租车在数量管控上非常严重,导致了出租车牌照被炒得巨高之恶劣现象,也导致打的费也跟着水涨船高。“新政”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将城市出租车数量管控作为向专车发证的前置条件,从而完全没有了数量管控的限制,消除了传统出租车被少数人垄断,从而消除了传统出租司机被高额份子钱压得喘不过气来、乘客打的费因成本转嫁增高的不良后果。这项新政也使得专车审批更为简单,同时也不威胁专车使用安全。

  二是新政对专车司机的用工方式灵活。征求意见稿曾要求平台必须与驾驶员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新政则规定平台可“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其中的“多种形式”,就包括口头形式,想必将来口头形式可能成为专车服务中劳动合同的主要方式。这没有什么不好,这便于专车司机随时进出,出入自由,没有不利法律后果,也便于更多的人参与到专车服务中来,实现优胜劣汰。这同样不威胁专车使用安全。只要不威胁专车使用安全的事,国家就应该放开让市场去做。

  三是新政放开了专车促销手段的限制。“卖一百返一百,打专车就是便宜!”价格是专车竞争中的王道。征求意见稿中曾作出“市场奖励、促销”须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的规定。这增加了专车运营中的手续和成本,新政根据效率原则将其果断删除。当然,这不意味着国家对专车价格完全不闻不问,适度的宏观管理还是必要的。新政同时规定,专车平台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这有利于遏制不良专车运营主体以烧钱的方式抢占市场份额等恶性竞争行为。当然,这是事后监督,不影响运营安全和效率。

  四是新政明确对传统“拼车”不作调整。这是因为“拼车”为公民之间的互助行为,而不是出租车运营行为,新政是对专车经营服务管理进行规制,在此不对“拼车”作调整,是完全正确的。当然,“拼车”只能收取油费和过路费等分摊成本费用,拼车中的车主不能以此谋利,否则便是变相进行“专车”服务,因其未办理相关证照而不享受专车待遇,司机有可能被作为“黑的司机”受到严厉处罚。

  总之,互联网+的信息时代,追求安全与追求效率并重,是公民的重要价值取向,“专车新政”很好的体现了这两方面的服务理念,值得高度肯定!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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