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红黑榜”的效力更强

2016年05月11日 08:33   来源:工人日报   郭振纲

  一些用人单位之所以敢于违法违规,不在乎信用污点,关键是违法成本低,信用低下惩戒力度小。要让每个用人单位遵规守法,须将“红黑榜”和其他相关制度措施结合起来。

  据《工人日报》5月9日报道,在劳动关系方面守信登红榜、失信上黑榜,这是辽宁省总工会贯彻辽宁省委、省政府推进诚信辽宁建设部署,从4月起开始推行的一项新制度。根据《辽宁省总工会建立企业劳动关系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工作方案》,登红榜的企业依据《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优惠政策》的规定,将在税收管理、企业年检、人力资源管理、政府资金安排及贴息、企业融资服务、安全生产管理以及评比表彰等方面将享受一定优惠政策,而上“黑名单”的企业依据《辽宁省失信黑名单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将被公开曝光惩戒处理,且会被取消参加各级表彰的资格。

  “红黑榜”的标准,主要依据辽宁省劳动关系信用信息系统的相关指标拟定。包括基本权益保障、民主管理、民主协商、劳动安全、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建设、教育培训、社会评价等10项75条,涵盖企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知应会”的内容。评分达标3A且评分排名在前50名,可进入“红榜”。违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发生群体性劳动违法案件、上访事件,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不依法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不建立职代会制度或职代会名存实亡,不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都将进入“黑榜”。

  “红黑榜”以量化的方式,提出了在劳动关系领域所倡导的与反对的具体指向,给用人单位划出行动指示标,确立了努力方向。这种通过科学计量的方法、运用社会监督的力量、依靠强制约束的制度,用实实在在的褒贬“杠杠”,倒逼用人单位诚实守信的做法,如果能够坚持下去,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而确立一种积极向上、公平合理的企业管理制度,一定能够产生积极的正向作用。

  之前,有关部门和地方在倡导用人单位诚信经营、善待员工方面,也采取过类似办法和措施。客观而言,这些办法和措施的目标原则是值得肯定的,但往往存在的“原则性强,操作性弱”的不足,缺乏具体和有说服力的考核数据,导致不少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流于形式,没能收到应有的成效。强化类似制度的执行性,是各地努力探索的课题。

  一些用人单位之所以敢于违法违规,不在乎信用污点,关键是违法成本低,信用低下惩戒力度小。比如,某些用人单位在一个地方存在污点,在其他地方依然畅行无阻;某些用人单位在一个部门、一个系统上了“黑名单”,在其他部门、其他领域依然“亮丽光鲜”;某些用人单位在一个方面受到了经济处分,在其他方面依然可以装“清白”。从某种程度而言,孤立的、封闭的“红黑榜”,效力往往有限。

  因此,要让每个用人单位遵规守法,须将“红黑榜”和其他相关制度措施结合起来。比如,将“红黑榜”与工商部门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丰富企业信用的指标体系;与央行的企业征信系统结合,遏制用人单位的失信行为;与法院系统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平台”合作,将其中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红黑榜”中。还有,如果更多的地方都能建立起类似制度,那么多地、多部门、多系统就能形成合力,“红黑榜”的影响会更大。

  在劳动关系领域倡导诚信、遏制失信,“红黑榜”是一种积极的尝试,希望更多地方和领域能借鉴先行地方和部门的经验,因地制宜建立类似的信用系统,共同打造和谐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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