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网络吐槽成侵权“挡箭牌”

2016年04月18日 13:45   来源:荆楚网   张玥

  近日,“翻船体”爆红网络。随着网友们的吐槽、恶搞,各行各业的“翻船体”应运而生,这也带来了大面积的抄袭。原作者“喃东尼”表示很多作品没有署名、出处,甚至侵权内容也有10万次以上的阅读量。(4月17日 新华网)

  其实,大多数衍生“翻船体”只是将原来的文字替换掉,也没有作者署名,侵权、抄袭的问题令原作者感到崩溃。许多网友还指责原作者“玻璃心”“得了便宜还卖乖”,将其火爆的原因归结于他们各种吐槽带来的“再创作”。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新兴的网络吐槽文化并不能掩盖侵权的事实。

  其实,网友们对原作者的指责源于心理学上的“自立性偏差”。对别人的成功倾向于做情境归因,使得他们认为原作者的作品单一,是他们恶搞出的“再创作”使其爆红,往往忽略到他们本身对作品的侵权和对作者的伤害。

  如今,网络吐槽已经成为了新兴的网络青年亚文化,也是一种网络大众消费文化现象。网友们喜欢通过自嘲或者恶搞,来吐槽现实,发泄情绪,引起关注。因而,他们趋向于将吐槽视为一种理所当然的娱乐和放松模式。简单地对“翻船体”原图进行文字修改,就能达到意想不到的“笑果”,这种“无公害”的行为更让他们对原作者的权利不以为意。

  与此同时,网络吐槽也模糊了人们对于抄袭和“再创作”的范围界定。其实,这次“翻船体”的大规模抄袭不能完全归结于知识产权意识的缺失。在音乐、文学作品版权等方面,公众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再创作”让作品衍生出新的含义本无可厚非,但是随着p图软件的普及,人们并不清楚哪种程度的“再创作”算是侵权。《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包括原作者的署名权,若“再创作”者并不进行标注则可以视为侵权,但是很多网友并不清楚这样的法律条例。

  网络吐槽文化的产生是自媒体时代不可避免的趋势,也是一种缓解压力的良好方法。原作者“喃东尼”也举办了“翻船体大赛”鼓励网友积极创作,还特意放出了无字版本,基本要求就是署名,却很少有人做到。这不仅需要网友自觉形成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更需要政府普及网民的网络传播常识,规范网络传播的内容和秩序,完善网络侵权的相关法规。

  “翻船体”可别让权利的小船说翻就翻,更别让“友谊小船”升级为“侵权巨轮”。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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