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职务之便拐卖儿童应从重处罚

2016年04月14日 06:30   来源:红网   卞广春

  温州特大跨省拐卖儿童案告破,被拐卖婴儿多达27名。令人震惊的是,此案被告人中,竟有一名女医生,她曾在温州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工作,退休后被其他医疗机构返聘,经她之手被拐卖的婴儿就有4名。近日,温州市检察院以涉嫌拐卖儿童罪,对其中26名被告人提起公诉。(4月12日《青年时报》)

  三级甲等医院工作的女医生,而且是退休返聘的女医生,有权利和义务保护母婴安全的职务人员,应该有儿有孙、识得人间悲欢离合的母亲或奶奶,也参与拐卖儿童,令人愤慨。特大跨省拐卖儿童案告破,揭开了拐卖儿童的不少内幕,让以职务之便拐卖儿童,谋取不义之财的“狼外婆”丑陋形象露出水面。对以职务之便拐卖儿童该如果定罪量刑,摆在公众面前。

  在追求幸福和谐及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拐卖儿童犯罪是容易引起民愤、性质恶劣的犯罪。根据《刑法》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是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行为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从刑期看,拐卖儿童犯罪的最低刑期高于故意杀人罪的最低刑期。从2010年至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重刑率达到56.59%。这说明,拐卖儿童犯罪一般会受到严厉处罚。

  但就本案而言,今年68岁的李某是一名妇产科医生,女医生拐卖儿童除具备《刑法》中“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这一行为特征,对其以职务之便构成的拐卖儿童犯罪并没有涉及。即在刑罚上适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列。而其犯罪行为,不论是对医院的声誉和医生的形象,还是对社会影响,都是很不利的。

  对被指控拐卖儿童,李某辩称这些婴儿都是孩子父母不要的,对方要求她帮忙介绍收养人。但李某拐卖儿童的事实不容诡辩,她从中谋利已经既成事实。即使孩子父母不要孩子,她为孩子父母介绍收养人,也是在帮助弃婴行为人达到某种目的,这同样是我国法律所不容的。

  建议从重处罚李某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基于两点:一是妇产科医生拐卖儿童,且被拐卖儿童超过三人,并有从中获利的证据,已经具备了从重处罚的环节;二是这样的犯罪,等于给一些心不在焉、见利忘义的职场老人立了一个极恶的先例或示范。借职务便利谋利犯罪,相对于其他违法行为,有着更能破坏人们生活幸福的影响力。在“对人贩子要判死刑”的舆情下,对李某从事拐卖儿童这一丑陋犯罪更应严肃对待。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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