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拐卖儿童现象,惩治人贩与惩治买家一个都不能少,两手都要硬,从法律效果上说,严惩买家可以从源头切断拐卖儿童的利益驱动,比严惩人贩甚至更重要。
从最近五年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儿童拐卖案件的重刑率看,在惩处人贩,打击拐卖行为方面不断加码,情节严重的已经被判处死刑;但就整体而言,打拐形势依然严峻。一部分法学界人士包括部分被拐儿童亲属则认为,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是因为现行法律对买家惩处过轻,他们呼吁应该修改相关法律对买家“定罪”,实现“买卖同罪”,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儿童拐卖。(央视5月31日)
拐卖儿童其实是非常原始的犯罪类型,即便到了今天,这类犯罪也没有太多的本质变化,更无多少技术含量可言。然而在打击力度和法律惩治不断加码的现实下,“打拐形势依然严峻”,不能不让人感到失望。究其根源,事实上无论是民意还是学界,抑或是司法机关,都已经形成了共识,即现行法律重“拐”轻“买”,被拐儿童的买方市场巨大,在利益诱惑之下,犯罪分子才敢于铤而走险。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同样道理,没有买卖,就没有失子之痛。拐卖儿童与收买儿童,其实是同一个犯罪行为的不同方面。根本上说,拐卖儿童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市场行为,在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眼中,被拐儿童只是一件“商品”,只要利益足够大,就会有人产生犯罪的冲动。因此,拐卖儿童的根源不是人贩,而是买家。如果只加大对人贩的惩治力度,而对收买者网开一面,不过是抬高了犯罪门槛,于打击犯罪意义不大。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属于犯罪行为,但我国《刑法》同时规定,只要同时满足“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其解救的”两种情形,就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实践中,收买被拐儿童的一方,大都能获得轻罪判决,也即为其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付出极低的法律代价。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大致出于两方面的考量,一是体现法律的人性化,相比于人贩,买家对被拐儿童的伤害似乎要小得多;二是减轻次生危害,鼓励买家善待被拐儿童,利于解救。
但事实上,这两个理由在逻辑上都很难成立。前者而言,不可否认,现实中很多收买被拐儿童的家庭主观上都并无恶意,对待别人的孩子也视同己出,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行为之恶小于人贩;后者而言,只要儿童被拐卖,就已经充满了不确定性,危害随时都会发生。法律当然有必要保护儿童被拐之后可能遭遇的二次伤害,但更关键的还是保护儿童不被拐卖。法律对买家惩处过轻,不是宽容而是纵容。
打击拐卖儿童现象,惩治人贩与惩治买家一个都不能少,两手都要硬,从法律效果上说,严惩买家可以从源头切断拐卖儿童的利益驱动,比严惩人贩甚至更重要。从被拐儿童家属,到法学界专家,都已经认识到这一点,事实上我们也找不到太多反对理由。那么“买拐同罪”理应提上修法议程,并且宜早不宜迟。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