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综合税制可借鉴二套房认定经验(图)

2015年11月20日 11:22   来源:光明网   叶祝颐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了解到,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统筹考虑代表所提意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财政部认为,关于提高起征点,在下一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将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进行统筹研究和考虑。(11月19日《法制日报》)

  虽说前几年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调整到了3500元,但是,与工薪阶层较重的家庭负担与不断上涨的物价相比,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显得偏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建议提高个税起征点,说出广大工薪阶层的心声,无疑是值得肯定的。财政部回应,在下一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将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进行统筹研究和考虑。这意味着个税改革不仅要提高起征点,还将实行综合税制改革,实现两条腿走路。

  一刀切的单一税制对家庭负担沉重的纳税人不公平。个税改革除了从税基、税率方面进行改革以外,确实应该从公平的视角做出制度安排。由分类税制转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财政部提出的个税改革思路,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与税收公平,值得期待。

  早在2006年,时任全国政协委员陈开枝就提交了一份有名的“7号提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以家庭为主的建议》。几次调整个税起征点,都有人提出类似建议。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多个场合都提到了这一点,但是按家庭征收个税依然只闻楼梯响,没有见到“真神”。“下一步”到底是什么时间,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是不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依然充满变数。在我看来,民众对个税改革期待已久。个税税制改革既要有方向,也要列出时间表,划定路线图。

  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就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的二次分配。但是现行个税征收办法还存在这样的弊端:收入相同的纳税个人,纳税金额一样。但由于家庭情况不同,赡养人数不同,家庭整体收入差异很大。举个例子说,一个人一个月挣6000元,生活还不错,但是如果要养老婆孩子,那就很艰难。不考虑家庭情况,一刀切计征个税,确实有失公平。

  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税也符合国际惯例。为了保证税收负担公平,不少国家在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问题上实行的是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比如,在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纳税人根据各自不同的申报状态和个人情况,计算免征额。在德国,征税的类别以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加以区分,如已婚家庭子女未满18岁、子女在上学的、由于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如生病)造成高额开支等情形,可以少交税。法国则将家庭人数作为纳税的参数,每个成年人家庭参数为1,每个孩子家庭参数为0.5,这样,一对夫妇加一个孩子的家庭,参数就是2.5,家庭人数及经济状况不同,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同。中国人普遍有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家庭收入水平将直接决定家庭成员生活水准。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体现了公平理念。

  当然,实行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改革,按家庭收入征收个税付诸实施,还有许多事要做。比如,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民众诚信道德水平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税务部门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再比如,个人隐性收入与家庭成员收入,赡养、抚养人口,家庭成员就业、教育等具体情况不够透明。在城乡二元结构尚未完全打破的语境下,家庭成员的界定还不能单纯以户口本来判断。再比如,税务部门面对无数家庭征税,不便由单位代扣代缴个税,给税务部门增加了工作难度。实行综合税制改革,按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还存在一定的障碍。

  但是,二套住房认定已经推行多年,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建立,社会征信系统逐步完善,相关部门启动全国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以家庭收入征收个税的时机基本成熟。相关部门应尽快启动并实施个税征收改革。即便以家庭为单位计征个税难度较大,目前不宜全面铺开,相关部门也可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行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改革积累经验。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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