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的罚金该谁埋单?

2015年11月05日 07:37   来源:羊城晚报   王刚桥

  在六年时间里,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要求学校统一从淮南市新华书店征订教科书等学习资料,以“宣传推广费”的名义账外收受新华书店回扣523924元,被当地法院判决认定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11月3日法制晚报)

  这宗个案涉案金额不大,人员级别也不高,在反腐败“打虎拍蝇”常态化的当下,本不应引人注目。之所以有媒体聚焦,网民热议,原因正在于:国家机关被判构成单位受贿犯罪,在国内比较罕见。

  单位受贿早在1988年就已入刑,迄今已有27年,却为何这一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仍比较罕见?难不成是因为发案少,所以入罪少?不妨解剖一下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这个典型标本。据媒体报道,谢家集区教育局局长王吉先被抓后承认帮助淮南市新华书店征订过学校教科书等学习资料,并收取教育宣传推广费。但王吉先又强调,“扣款以福利的形式发给教育局职工了。给职工发福利的事,局领导班子开会研究过,大家基本上没什么意见。” 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这些福利分为以下部分:给全局职工发节日福利、慰问看望去世职工家属和患病职工、组织职工及学校校长外出活动、游玩等。

  单位领导自担风险拿回扣,用来给职工发福利,在腐败利益均沾之下,难怪“大家基本上没什么意见”。但作为办案部门、司法机关,要遏制住单位受贿之风,就得捅破“单位”这个腐败利益共同体。

  目前尚不知道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的“单位受贿”是如何被司法机关知悉。但不管是内部人内斗,还是外部人举报,对于检察机关来说,都应一视同仁予以接受并展开调查。为鼓励更多的内部人走出腐败利益共同体,在单位受贿罪发现机制的建立上,明确并加强对举报人或控告人的奖励及保护制度,当是检察机关应尽快向前推进的。

  对查处单位受贿罪的常态化,除“法不责众”这一传统观念亟待破除之外,另一个备受舆论关注的话题又来了:谁来承担单位受贿罪的罚金刑?

  在淮南这宗个案中,凤台县法院认定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同时,以单位受贿罪、受贿罪判处王吉先有期徒刑9年,以同样罪名判处袁传苏有期徒刑7年4个月。

  如今判决生效已有一些时日,按照判决书的要求,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但教育局乃非盈利国家机关,它的经费全来自于国家拨款。如果让教育局用公款来填上“罚金刑”,岂非等同于用全体纳税人的钱来掩盖单位受贿这一犯罪行为?

  纳税人不是冤大头,分享了腐败利益的所有职工也不能因为刑法仅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认为腐败利益已经被洗白。退出不应该收取的腐败所得,虽然在执行上难度不少,但一定要推进,这关乎法律的准确适用,以及正义的达成。(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责任编辑:李焱)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