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票丢失须补票”“霸王条款”应打破

2015年10月20日 07:10   来源:羊城晚报   杨涛

  浙大支教女生因火车票遗失被要求补全票,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日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已立案。公民代理人、浙大法学院学生向记者透露,最初同意诉前和解,但遭昆明铁路局明确拒绝,在正式立案后,铁路局主动要求和解,又被学生拒绝。昆明铁路局回应称,铁路方面依法依规执行、并无过错,立案前后态度一致,尊重学生的诉讼权利。(10月18日新华网)

  已经购买了车票,仅仅是因为遗失了车票,却被迫要求补票,这事要是发生在火车票不实名年代,铁路部门的做法可以理解。但现在,火车票都已经实名制了,人们可以在网上购票,相关购票信息也可以在网上查询,铁路部门还因循守旧,那么,这就有“霸王条款”之嫌了。对于这样的条款,公民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废除,来推进铁路部门更加便民、亲民。

  对于女生遗失火车票要求补全票一事,铁路部门振振有词,他们说,铁路局是依照合同法第294条规定和铁路相关规定执行,并无不合理。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合同法是在1999年颁布实施的,当时并没有网上购票和火车票实名这一做法。所以,客票是唯一证明旅客已经购票的依据,遗失客票就无法证明旅客购买过客票,当然不能乘车。但是,火车票实名制后,只要旅客出示身份证件,铁路人员轻而易举就能查询到旅客购票信息,那么,他们就有义务帮助旅客补办一张纸质车票。

  因此,在网络购票和火车票实名制下,旅客出示了身份证件证明其购过票就表明其持有“有效客票”,相关规定应当作扩大意义上的解释,否则难以适应新时代要求。何况,法律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是限于“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而遗失纸质客票,但能证明自己实际购票的旅客,并不符合“无票乘运”之规定,铁路部门不能拒绝运输。

  但是,铁路部门要求旅客付清全款补票后才能上车,这就等于要求旅客为一次旅行付二次费,明显有失公平。即便是车到站后,旅客能证明自己遗失车票铁路部门再退钱,也徒然浪费旅客大量的人力、物力,也有失公平。当然,铁路部门回应称可能存在“甲买车票,乙没有买车票,甲把车票交给乙,乙凭车票进站乘车,甲凭购票记录进站乘车”的逃票情形,但这也是少数现象。更重要的是,这种现象出现是铁路部门监管不力造成,因为只要铁路部门严格按实名登车,这种现象就不可能存在。如果铁路部门不严格按照实名登车,那火车票实名制又有何意义?

  所以,无论从便民还是促进铁路部门加强管理及适应新时代要求而言,遗失车票必须全款补票的规定应该改变。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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