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吨苹果遭哄抢,法应责众(图)

2015年08月25日 07:20   来源:西安晚报   文/周稀银 图/陶小莫

  8月24日早上6点半,在焦桐高速泌阳县春水镇段,一辆大货车发生倾翻,20吨苹果散落在地,很快当地村民一拨一拨地赶到现场,然而这些村民却不是帮忙救援的,而是来哄抢苹果的……下午两点半记者赶到现场时,仍有数十名村民在哄抢苹果。很多人已经在这里抢了近6个小时,面对记者拍摄,他们视而不见。车主小辛不停地劝阻,但是无济于事。小辛和记者多次极力劝阻,但是没有明显效果,村民们只是暂时住手,接警赶来的民警只好采取强制措施。(8月24日大河网)

  车祸惨烈,这些村民居然还哄抢现场散落物资,这与雪上加霜有什么两样?令人十分可气的是,即使在警察赶到并采取强制措施时,仍有不少村民迟迟不愿离开,有的继续哄抢,有的把抢好的苹果打包码好,等待来车运走,搞得警方不得不增员方才控制住了局面,所有哄抢苹果的村民要么被民警带走,要么被驱散,而此时小辛货车上价值8万元的苹果已经被抢得所剩无几。村民的行为分明就是公然侵占他人财物,绝不能仅仅驱散和之后接受道德审判这么简单。执法机关应该打破法不责众的固有思维,严格依法依规查处村民们的行为,而且越是执法必究、执法必严,对类似行为实现“零容忍”,越是能教育和警戒社会,有利于法律法规的普及。

  参与哄抢的村民,哄抢苹果有多有少,有些折合成钱数额不大,但同样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车主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他们返还财物或者赔偿损失,执法机关更应积极协助车主维护合法权益。

  从该事件的相关报道来看,哄抢者都是附近村民,他们甚至口口相传而来,几乎是在集体作案,尤其是他们明知货物是他人所有,但出于从众和占便宜的心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着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进行哄抢,明白无误地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不能因为参与者众就法不责众。

  值得强调的是,如果村民在哄抢过程中有组织者,且情节严重,则应以聚众哄抢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68条的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哄抢事件频频发生,要想减少乃至杜绝这样的事件重现,就必须改变仅仅局限于道德审判的现状,更不能因为最终哄抢物资被追回也就不再深究,法亦责众。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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