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意见》强调,加快临床急需新药的审评审批,申请注册新药的企业须承诺其产品在我国上市销售的价格不高于原产国或我国周边可比市场价格。
众所周知,看病难、看病贵一直是困扰国人的一大难题。尤其是看病贵,更是让许多患者宁可死杠,也不愿进医院。其中,药品价格过高,是造成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最主要因素之一。
事实也是如此,纵观目前医院和药店销售的药品,过去那些价格低廉、效果良好的药品,几乎都退出了市场,取而代之的是价格昂贵、效果未必更好的“新药”。而一旦冠之以“新药”,价格也就没有了边际、没有了谱。所以,没有一定的经济条件,真的是生不起病、看不起病,因病致穷、因病返穷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也是随处可见、随时可能发生。
现在,对新药价格终于有了“紧箍咒”,有了不能超越的“参照价”,亦即原产国价格或周边国家可比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说,在中国市场销售的新药,价格必须在“参照价”的范围内,可以低,不可以高。如此一来,新药价格失控的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类似于到周边国家采购远低于我国市场销售价格的药品要受到处罚的现象,也将得到有效遏制。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新药的认定和审批也有着很大的可操作空间,就象前些年一样,很多并不具备新药条件的药品,因为大量违法乱纪和腐败问题的存在,就可以打上新药的招牌,从而损害患者权益的问题,也需要有关方面严格控制和有效消除。因为,限价只是一个方面,防止药品滥竽充数也是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旦假新药泛滥,同样会对药品市场产生严重破坏,对患者利益产生严重伤害。所以,对新药设定“参照价”和对新药的审批严格把关,应当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一定程度上,对新药的审批把关比控制价格更重要。
我们说,新药在研究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价格高于普通药品完全可以理解,也能够接受。前提是,必须有边际、有限度,而不是想怎么定价就怎么定价,想把价格定多高就把价格定多高。给新药一个可以参照的最高限价,也是完全符合当前药品市场的实际情况的。而一旦实行了最高“参照价”,有关方面在新药的审批方面也要更加严格,从而既维护患者利益,也维护生产者利益,避免价格控制过严影响企业研制新药的积极性。这其中,减少流通环节的费用,可能是控制药品价格、保证生产厂家利益最为重要的方面之一。
总之,在新的管理体制下,还是要立足于减轻患者负担、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矛盾,立足于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保障老百姓的身体健康。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