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今后一个时期军民融合发展,总的是要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丰富融合形式,拓展融合范围,提升融合层次。”为此,他提出必须做到四个强化:强化大局意识、强化改革创新、强化战略规划、强化法治保障。习近平同志关于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重要论述,是对强国兴军的科学布局、对民族复兴的深远谋划,赋予军民融合新的时代内涵,是我们党探索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规律的最新理论成果。
从战略全局认识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同志关于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重要论述,立足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科学把握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安全与发展的辩证关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从社会发展进步看,军民深度融合是国家强盛的规律。自古以来,如何统筹经济与国防的关系,始终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原始社会末期没有建立军队,部落之间的战争由全体成年男子参加。这种寓兵于民、耕战结合的成效决定着部落的盛衰。国家形成后,产生了有组织的武装集团,一些国家的官兵平时生产劳动、战时集合成军。后来,军队走向专业化、正规化,但军民融合在军工生产等领域深入发展,在巩固国防的同时推动了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当前,随着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战争形态发生了革命性变化,未来战争军民界限、前后方区别更加模糊。尤其是信息、网络、太空领域的角逐,需要更多“不穿军装的战士”参加,军民融合的层次将更高、范围将更广、程度将更深。从一定程度上说,军民融合则国家强盛,不融合则延误国家发展、国防建设。这就要求我们科学统筹安全与发展、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把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作为强国兴军的根本大计。
从国家安全形势看,军民深度融合是应对威胁的举措。国不富不可以养兵,兵不强不可以御敌。当前,我国正处在由大向强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与挑战不断增多,我国周边安全环境更趋复杂,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任务更加艰巨,迫切要求建设与我国国际地位相称、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必须处理好犁与剑、市场与战场的关系,把生产力转化为战斗力,走出一条军民深度融合的发展道路,为建设现代化国防提供更加有力的物质支撑和发展后劲。
从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看,军民深度融合是推动转型的思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入关键时期。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军民深度融合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从实践看,无论扩大市场有效需求、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还是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新的支撑产业,都要求通过军转民、民参军等多种途径,提高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国防工业的技术扩散效应,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这就要求我们把国防和军队建设深深根植于国家经济社会母体,大力推动各个领域的军民深度融合,形成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互利双赢的发展模式。
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习近平同志指出,“我国军民融合发展刚进入由初步融合向深度融合的过渡阶段”。这揭示了我国军民融合发展所处的阶段和方位。我国军民融合经过10多年的探索实践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实现由“浅”到“深”、由“入”转“合”,还有许多矛盾问题需要破解。我们必须坚持问题导向,认清当前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思想观念尚未“自觉融”。对军民融合的思想认识高度决定军民融合的实践深度。受传统思维和利益藩篱的影响,一些单位对军民融合还存在认识偏差,有的推动融合靠感情、解决问题靠人情,有的利大大干、利小小干、无利不干,有的融合别人可以、被别人融合不行,有的以为军民融合就是地方帮军队、军队靠地方。这些模糊认识制约了军民融合的深度发展。
领导体制尚未“统筹融”。军民融合是党和政府的意志,需要权威机构协调管理。目前还存在体制机制障碍,一些跨军地、跨部门的协调机构还不能真正发挥牵头、统筹、协调作用,难以逾越军民融合条块分割的体制性障碍,难以破除融合主体的利益藩篱,军民融合发展中各自为政、管理分散、职能重叠问题还比较突出,跨军地、跨领域、跨部门的军民融合重大事项还缺乏统筹管理。
运行机制尚未“畅通融”。在需求对接机制上,需求提报程序不规范,军地对接主体不明确,存在“有需求难对接、有资源难利用”的现象;在资源共享机制上,军民标准不接轨,补偿机制不健全,“民参军、军转民”渠道不畅通,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现象;在监督约束机制上,评估主体不明确,指标体系不完备,军地有关职能部门作用发挥不明显,军民融合在组织协调、项目报批、工作落实上还存在相互扯皮问题,造成“融与不融一个样,融好融坏一个样”的现象。
新兴领域尚未“重点融”。当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军队人才培养、军队社会化保障和国防动员四大重点领域军民融合发展扎实推进,但网络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海洋资源、航空航天、新材料等领域融合力度不够,金融、保险、物流、通信等服务业领域融合的途径和办法不多,存在“传统领域合作多、全面系统推进少,事业管理层面多、产业发展层面少”的问题,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深度融合发展格局还没有真正形成。
法规制度尚未“配套融”。虽然国防动员法明确了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等问题,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但在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制度安排、政策保障等方面还缺乏高层次、统一的法律规范,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明显滞后,民营企业进入军工领域的门槛依然较高,审批程序繁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参军的积极性。
在系统推进中探索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有效途径
加快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战略指导,准确把握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基本规律、根本目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途径,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布局相适应、与军队职能使命要求相适应的良好格局,注重系统推进,抓认识统思想、抓体制搞统筹、抓机制明责任、抓重点增效益、抓法规强保障,确保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落地生根。
强化政治自觉,增强融合发展的执行力。深入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切实把习近平同志关于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重要论述变为全党全军的思想共识,充分发挥军民团结优良传统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军民共建的方法途径,不断强化“效益求双赢”“军地是一家”“全民办国防”的观念,提高全社会投身军民融合的政治责任感,促进军民融合往深里走、往实里抓。
完善管理体制,增强融合发展的组织力。世界主要国家大多成立了统管军民融合的机构,例如,美国有总统国家科技委员会和政策科技局,俄罗斯有军事工业委员会,英国有国防技术转化局。目前,我国军民融合已经成为党的意志、国家行为,应坚持国家主导,明确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军队和地方职能,解决好军民融合顶层统筹统管体制缺乏问题,实现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集中领导和强势推进。
构建运行机制,增强融合发展的聚合力。在需求对接上,建立科学高效的军事需求生成提报机制,确保战场“缺什么”与市场“有什么”、军队“需要什么”与地方“能做什么”及时对接;在军地协调上,发挥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军地合署办公、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应急行动协同等制度机制;在资源共享上,尽快制定贯彻国防要求的重大项目建设目录,研究提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军民融合资源共享办法和标准,探索军地在网络、信息、交通、城防、科技、通信、测绘、气象等通用资源领域的融合形式;在监督评估上,完善绩效评估体系,建立奖惩机制,定期对规划计划执行、重大项目进展、综合效益发挥等进行检查评估。
聚焦重点领域,增强融合发展的牵引力。以军事需求为牵引,以重大项目、重点领域、主要方向为突破口,找准深度融合的着力点,以重点突破带动全面发展。民用科技应向军事领域拓展,促进网络信息、新能源、电子信息、民用航天、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升级,加强军民通用产品研究开发,承接国防所需装备制造、技术研发任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应考虑国防需求,按照“民用与军需一体、平时与战时衔接、经济与战备兼容”的要求,在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通信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充分考虑军事需求,切实提高战场设施建设水平;人才资源应共育共享,深入挖掘运用地方院校教育资源,有计划地把部队急需的地方专家、高技术人才编入部队人才库,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引导高层次人才加入民兵预备役,发挥人才在融合发展中的支撑和牵引作用;军队保障应纳入社会体系,深化拓展军队区域集约保障社会化试点成果,构建物资储备网络布局,形成骨干在军、主体在民的后勤社会化保障新模式。
健全法律法规,增强融合发展的保障力。在依法治国、依法治军这个大方略下,国家层面应加紧出台军民融合法等专项法规,以法律形式明确军民融合组织领导,规范军民融合程序方法,确立军民融合权利义务和职责范围,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提高军民融合发展法治化水平。地方政府和行业系统应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形成完备的军民融合发展政策法规体系。同时,对现行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充实军民融合发展的内容,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作者为北京军区参谋长)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