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武俊:设区市的立法权不是一放了之

2015年07月29日 07:15   来源:经济参考报   

  284个设区市获立法授权,破解“踢皮球”不作为。报载,近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自今年12月1日起,全省17个设区市将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河北的廊坊等4市、广西的柳州等6市均由所在省(区)人大常委会授权,于今年8月1日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级市仅49个。除各省省会、自治区首府和4个经济特区外,先后有18个地级市享有地方立法权。今年3月15日,随着修改后的《立法法》决定草案的通过,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扩至所有284个设区的市。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这些城市今后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订地方性法规。

  许多设区的城市在获得“地方立法权”之前,只能用规范性文件或其他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结果往往造成法律依据不足、指令随意等问题。像城市道路管理、违法建筑处置、生活垃圾分类等管理方面,由于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而各部门又按照自身的管理依据,容易存在职能交叉和管理盲区,甚至同城不同规、同罚不同数,影响执法效果。因而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及时明确责任,避免管理部门之间“踢皮球”。

  设区的市拥有了地方立法权,貌似权力大了,但也意味着相应的责任也大了。法律法规具有权威性,在程序上必须严格遵照《立法法》的规定,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开门立法。在立法时要更多地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及网上公开草案文本这样一些形式来吸收公众意见。

  在加快城镇化建设的新形势下,“设区的市”或许可能发挥独特的作用,可以利用地方立法权为当地城镇化建设保驾护航,自主处理一些与城镇化建设有关的棘手问题。不过,立法权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权力,同样存在被滥用的可能,防止立法腐败也是反腐败的应有之义。在扩大地方立法权的同时,要从源头上防止立法腐败,避免地方利益保护主义,要完善地方立法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将地方立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责任编辑:周姗姗)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