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奇葩证明不能止于“不再出具”

2015年07月15日 07:53   来源:长沙晚报   张贵峰

  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局日前出台规定,依法不再出具10种证明材料,以此解决类似“我妈是我妈”的荒唐证明和证明过滥问题。据悉,多年来群众到派出所要求开具的证明越来越多,均为有关部门要求群众提供,其中大部分证明,本应由其他部门予以调查证实,转嫁公安机关开具并没有法律依据。(7月14日《京华时报》)

  地方公安机关能公开对“我妈是我妈”之类奇葩证明“说不”,不再出具此类证明,当然值得肯定,而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政府行为法治原则,公安机关无疑也有权拒绝出具此类“没有法律依据”的证明。但是,对于“我妈是我妈”式奇葩证明,若仅止于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并不足以根本解决奇葩证明问题。道理很简单,如果其他政府部门仍然坚持要求群众开具此类证明,那么,办事群众必将面临一个难以化解的绝对困境——相关证明根本“无处可以出具”。这样一来,“荒唐证明和证明过滥问题”不仅不能有所改善,反而会进一步加剧、恶化。

  笔者认为,彻底化解奇葩证明难题,关键要害不仅在于哪些部门“不再开具”,更在于哪些部门“不再要求开具”;不仅在于某一个政府部门能否单方面采取行动,更在于其他所有相关政府部门能否同时采取行动,进行紧密的协调配合。而要做到这一点,根本原则是这样几条:其一,无论是“开具”还是“要求开具”此类奇葩证明的政府部门,都必须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严格依法行政,既不越权“开具”更不“要求开具”各种没有法律依据的奇葩证明。

  其二,即便是那些具有法律依据的证明事项,如果“原本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相互核实”,完全可以通过“让数据多跑路”而“让百姓少跑腿”,那么任何政府部门同样也不能任性“要求开具”。

  其三,在此基础上,针对奇葩证明问题,不妨借鉴“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经验,为那些“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无法通过“职能部门之间相互核实”的证明事项,设置一份“正面清单”,并明确相应的证明程序、收费标准等,以便确保未纳入“正面清单”的证明事项,任何政府部门都不能“开具”或“要求开具”。

(责任编辑:周姗姗)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