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市山阳区信用联社出台《关于加强员工计划生育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社(部)、机关各部门根据本单位、本部门年度工作安排,合理安排育龄女工的生育时间。《通知》上还说,员工生育计划一经确定,须严格执行,对未按照计划怀孕而影响工作的,一次性罚款1000元,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不予考虑。严重影响工作的,扣发绩效工资和年终奖。(7月2日大河报)
生育权是人的基本人身权利,生育权也是一种“天赋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中指出,“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然而,这个信用联社却以为了不影响工作为由,却限制了女职工生育的权利,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
这个信用社要求职工按时怀孕,也侵犯了人的隐私。生育是一个人的私人事务,是否生育、如何生育等问题应由一个人自主决定,因此,生育权必然是一种私权。但这个信用社却要求女职工按时生育,这是极不尊重女性的行为。试想,女性什么时候生育,涉及到自己身体条件、经济条件、家庭条件及工作生活环境等各种因素。单位要求女职工生育要申报,单位批准后才能生育。那么,原本选择了最佳的生育时机,如果单位不批,那么不是错过了最佳生育时机了吗?再说,怀孕不是想啥时候怀上就能怀上的,如果申报批准后,有了生育计划,却怀不上孕,那怎么办?假如申请被批准后,突然身体或者家庭等情况出现了变化又怎么办?所以,这个单位要求女职工按时生育,是对女性的不尊重,很不人道,从一定程度上说是侵犯了人权。
此规定无法律依据,单位内部文件不可太任性。女职工虽然是单位的职工,虽然拿着单位的工资,但单位没有强行干预女职工何时生育、怎么生育的权利。女性只要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年龄,结婚后何时生育那是男女双方自己的事了,只能由他们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只要一个人的自由没有伤害到他人,就不应当受到限制,这是基本原则。所以,这个信用社让女职工按时怀孕,不仅不尊重女职工,也是对其家庭的不尊重,更是对社会的不尊重。
个人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组织都不得侵犯。按照相关规定,女员工何时怀孕由她自身决定,没有义务向单位汇报,单位更没有权力规定怀孕时间。这个信用社的要求女职工先打报告后排队,还必须按时怀孕,这样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女工的生育权。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更不合情。(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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