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参与”就不算见义勇为?

2015年06月10日 06:48   来源:红网   符向军

  5月24日,辽宁省辽阳市某小区6楼的孟卫东家失火,一名9岁男孩从阳台往下爬。何艳和几名邻居急忙抻起被褥准备接住孩子。但孩子在坠落过程中,被楼前的一根电线刮了一下,改变了方向,随后又被楼下一棵枣树撞了一下。最后未落到被子上,重重地砸到何艳腿上,导致何艳受伤,因经济困难无钱治疗,后申请见义勇为奖励被拒。(6月9日《人民日报》)

  何艳申请见义勇为被拒,据报道理由是“孩子被救是群体参与的行为”,对照《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相关部门认为参与救援人员行为不完全具备条例规定标准。但何艳究竟因《条例》中哪项条款未达标而不能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相关部门并无下文。

  事实上,从来没有哪条法律会规定见义勇为的参与主体,只能是个人而不能是“群体”,以“群体参与”来否认、抹杀个人的见义勇为行为,不但依法无据,也不符常识情理,对救人受伤并面临经济困难、无钱医治的何艳来说,更是不公和伤害。

  之所以“群体参与”会成为相关部门认定何艳见义勇为的“难题”,除了对见义勇为概念理解上的狭隘偏见,对见义勇为认定标准把握上的机械苛刻,可能还在于本次事件中何艳见义勇为的行为的“非典型性”,让相关人员感觉“对不上号”,无所适从。

  可能在相关人员看来,何艳是被从楼上摔落的男孩碰巧“意外砸伤”的,是一次被动受伤的意外事件,不是何艳主动救人过程中遭受的身体伤害,不属于典型情况下积极作为的见义勇为受伤范畴,因而不能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这样的思维逻辑下,只有何艳当时面对楼上摔落的男孩,张开双臂勇敢迎接救援而受伤,才有可能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

  可是,从第一个发现男孩要坠楼,到大声呼喊救人,并与闻声而来的周围邻居一起,抻起被褥准备接住孩子,这一系列的表现,都是主动积极作为,本身就是见义勇为。孩子碰到电线和枣树后,意外改变了坠落方向,也大大减缓了下坠速度和力度,意外砸到何艳腿上后,进一步抵消了对孩子身体的伤害,但却造成了何艳的严重受伤。一系列过程表明,何艳参与救人和受伤,都与孩子最终获救具有因果关系,何艳的行为完全属于属于见义勇为。

  认定见义勇为行为、授予见义勇为称号,旨在鼓励人们危急时刻挺身而出,弘扬社会正气,表彰嘉奖救人美德。在见义勇为认定标准上,应该就宽不就严,应该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不应该设立过多、过严的条条框框,而在对见义勇为行为本身的理解上,也不应机械呆板。我们不但要认定个人见义勇为行为,也要认定群体见义勇为行为,不但要对因见义勇为而直接受伤者予以表彰奖励和救助,也要对见义勇为过程中,因意外事件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伤害者,进行表彰和救助。

  须知,见义勇为表彰本身,初衷是鼓励和扬善,而不是相反,以站不住脚的“群体参与”理由,人为限制、否定本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无疑是执行走偏、本末倒置。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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