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艳遭拒,见义勇为认定还存多少误区?

2015年06月10日 06:46   来源:红网   桂全宝

  去年5月24日16时许,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街道北园社区北园委三号楼某住宅楼失火,一名9岁男孩爬上窗户。紧急关头,附近居民找来被子意欲接住男孩。男孩下落时改变方向砸向其中一位施救者何艳,导致后者多处骨折。伤者家属多次向当地政府及综治委申请见义勇为称号,遭到拒绝。(5月9日《人民日报》)

  见义勇为是社会风气的晴雨表,是社会道德的风向标。一个社会如果缺少见义勇为的氛围和行为,人人都会感觉恐惧和不安。因此,无论哪种制度的国家,都积极倡导见义勇为。长期以来,我国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特别重视见义勇为的宣传引导和褒奖鼓励,见义勇为也层出不穷。

  然而,由于见义勇为属于地方立法范畴,全国32个省市区分别出台了不同的法规和条例。这些规定中除了见义勇为的标准、奖励不同之外,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也存在误区。这些误区的存在,不仅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而且极大地伤害了公民见义勇为的信心和勇气。

  一是重奋勇而为轻智谋而为。很多地方对奋勇而为的事件,宣传嘉奖鼓励的多,而对智谋而为的事件,则嘉奖鼓励不足。这里有两起事件可做对比,第一件事:广东惠州市博罗县罗阳一中8名初二学生到江边烧烤,一名男生不慎坠江,4名同学牵手施救,结果一同遇难;第二件事:重庆突降大雨,造成洪水暴发,危及小区,而一个居民听到呼救声,但他不会游泳,于是灵机一动,将饮水桶绑在自己身上,增加浮力,在齐身水的情况下,连救了5人脱险。前者受到见义勇为嘉奖,而后者则没有受到嘉奖。类似这样成功救人没有伤亡未被褒奖的事件还很多,不由得引人深思。

  二是重个人勇为轻集体勇为。通常情况下,综治部门对于公民个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认定较快,奖励也到位,而对于公民集体见义勇为行为,则存在阻力和困难。同样是接坠楼儿童,杭州的吴菊萍救人后,先后获得杭州市“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而辽阳的何艳只因为是集体救援队中的一员,申请见义勇为称号遭到拒绝。何艳及邻居的行为,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和杭州的吴菊萍如出一辙,只不过何艳是集体中的一员罢了。

  三是重成人勇为抑未成年勇为。当前不少地方综治委对成年人见义勇为褒奖的多,而对未成年人褒奖的少。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这样的出发点是对的。但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就不能让少年儿童流血又流泪。去年,四川省大竹县一女童救人身亡,申请见义勇为称号遭到拒绝,综治部门回应称,由于当事人是未成年人不予嘉奖鼓励,以免引起效仿。类似这样的例子在山东、辽宁等地也曾发生过。其实不提倡和嘉奖见义勇为的未成年人,二者并不矛盾。嘉奖未成年人的时候,不妨补充一句,提倡未成年人见义智为、见义巧为,不提倡见义勇为。

  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是社会道德的风向标,如果认定不准确、不及时,势必产生勇为行为的寒蝉效应,一旦发生危险行为,人们不敢及时伸出援手。辽阳市综治委亟需走出重个人轻集体的误区,对何艳见义勇为行为进行重新调查认定,请不要再拿见义勇为的概念和范围做置气。

(责任编辑:年巍)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