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同命不同价”立法要精细化

2015年05月25日 07:37   来源:华西都市报   

  5月7日,25岁的新乡小伙王超杰在青海打工时,突遇工友落水,为了救出东北工友,王超杰不幸落水牺牲。令人寒心的是,王超杰和另外一位救人牺牲的工友,因为身份不同,赔偿标准也不同。那名东北工人是城市户口,所以施工方赔偿40多万,而王超杰是农村户口,根据农民收入来核算,只能赔偿19万多。(5月24日新华网)

  @吴龙贵:近年来,从民间到学界,从舆论到相关司法部门,都曾对“同命不同价”提出异议和改进意见。更加令人欣喜的是,一些法律也已经摒弃了“同命不同价”的立法思维。比如2010年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就以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死亡赔偿金的基数。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然而从打破制度坚冰,到彻底终结“同命不同价”显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以《侵权责任法》为例,其遵循的虽然是“同命同价”的原则,但并未明确赔偿标准究竟是以城市还是农村居民的收入为基数,在实践中有可能异化为“就低不就高”。更重要的是,《侵权责任法》只适用于侵权行为,而包括本案在内的“同命不同价”涉及的是工伤死亡赔偿,不在《侵权责任法》的管辖范围内。某种意义上说,现行死亡赔偿标准不是错在于立法思路上,而是立法的技术上,以户籍作为赔偿标准基点,太过于简单粗放,没有意识到这种制度不公所引发的权利不平等。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应该是立法从粗放到精细化的过程。

(责任编辑: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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