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决定之后的典型冤案平反,呼案被赋予了特别的象征意义,寄托了公众对于加速冤案平反的深沉期待。就此而言,呼案理应以依法追责画上句号,为冤案的纠偏树立标杆。
2月9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并罚对赵志红判处死刑,认定赵志红为“4·9女尸案”真凶。当日,因该案被错杀的呼格吉勒图父母旁听了此次宣判。
从呼格吉勒图被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再审作出无罪宣判,到其家人获得赔偿,再到赵志红在司法判决中被确定为真凶,呼案的平反之路以看得见的速度向前推进。现在真凶已经得到宣判,此案在司法环节上,应该算走完了程序。然而,至于一起典型冤案的意义上,冤者平反,真凶确定,还远非是正义的终点,冤案的追责将走向何方,仍待观察。
冤者坐牢多年甚至是被判死刑,迟到真凶出现,冤案平反才重见曙光,呼案不是第一例。有媒体曾盘点了近年10起曾引起关注的冤案发现,只有赵作海案、浙江叔侄案等3起冤案已经进行追责,安徽于英生冤案已启动追责程序,暂无下文;其他案件均未明确启动追责程序。可见,案件平反,真凶伏法,并不一定代表冤案的追责也将畅通无阻。而追责的缺失,或正是多起冤案后,依然未能形成有效的冤案纠偏机制的重要原因所在。
呼案平反后,当年主要案件侦办人员的名单被曝光,当年的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也已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带走,但是否与呼案有关,仍未有确切信息证明。这些是已公开的当前呼案在追责上的进展。鉴于外界的关注度如此之高,相关部门有必要对于追责的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回应公众的关切。
对于应如何追责,也有不同的声音。典型的如,呼案发生在“严打”的背景之下,不应当完全由办案人员来负责。此种说法确有其道理,但显而易见的是,在案件信息仍不透明的情况下,动辄放大时代背景,已然有为责任人开脱之嫌,也可能构成对于追责的阻力。必须看到,即便有着特定的外部原因,刑侦人员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仍有着主观层面不可回避的责任。正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敏远表示,冤错案件的形成主要由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原因构成,而追责主要是针对主观部分。
当然,对冤案追责并非是为了“复仇”。在追责程序上,相关方面也应当充分恪守司法正义的原则,真正如此前內蒙古自治区高院所承诺的做到“实事求是,有责必究,有错必罚”,将追责办成是经得起司法与历史考验的“铁案”。这亦是吸取呼案教训的题中之义。
此外,除了案件侦办环节的责任需要得到追究,为何在真凶现身十年后,该案才进入再审程序,冤案纠错程序的启动为何如此之难,是否有着人为的阻力,也应该得到一并的清查与责任追究。
呼案尘埃落定,正义依然有憾。作为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决定之后的典型冤案平反,呼案被赋予了特别的象征意义,寄托了公众对于加速冤案平反的深沉期待。就此而言,呼案理应以依法追责画上句号,为冤案的纠偏树立标杆。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