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大学生“前科”应于法有据

2014年12月29日 15:39   来源:东方网   汪昌莲

  27日记者了解到,辖区内高校云集的北京海淀法院,探索推出了“大学生档案封存”制度,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大学生,使他们步入社会时不再背负犯罪标签。目前,该法院已封存大学生犯罪档案百余份。(12月28日《京华时报》)

  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大学生,实行“档案封存”,显然是一种司法制度改革,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一些涉案大学生及其家属,担心违法记账,会影响升学、毕业和就业,甚至影响孩子一辈子。可见,封存大学生“前科”,不让这些孩子背上历史的包袱,实现“无痕”回归社会,体现了司法制度对大学生群体的人文关怀。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未成年人档案封存制度。问题是,虽然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档案可以封存,但大学生都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对大学生网开一面,对其他成年人群是否不公?事实上,1985年我国便在北京签署了国际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该规则就要求对少年犯罪档案严格保密,而且该规则还将适用范围扩大到了青年罪犯。而大学生显然属于青年范畴。

  再者,大学生年龄大都在20岁至22岁之间,在国际上被称为“年长少年”,还没有享受到像就业、结婚等真正的成人权利,心智还不成熟。而大学生一旦有了“前科”,其毕业、就业就会有种种障碍,不能因其一次失足便终身背负“罪犯”标签。可见,不能将失足大学生一棍子打死,封存“前科”,使其放下包袱,以积极的心态融入社会,对本人、对家庭、对社会,均利大于弊。

  然而,“法无授权不可为”。封存大学生“前科”,不能依赖于一个“国际公约”,也不能止于海淀法院的“自选动作”,应于法有据。因此,建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微调,规定适用档案封存制度的人群为“青少年”或“在校学生”,使其成为一项全国统一的司法制度。特别是,封存大学生“前科”,仅是一种手段,对他们进行帮教和转化,才是根本目的。应对失足大学生,全方位开展思想政治、道德法制、心理健康和文化知识帮教,引导他们重树信心,走出违法阴影。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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