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泥马属于凶器”已沦为“偏题怪题”怪圈

2014年12月08日 14:30   来源:东方网   毕晓哲

  南京大学刑法学期末考试,曾有一道选择题的选项是:“甲骑着草泥马抢夺乙的提包。因为草泥马可以咬死人,故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这个说法是对是错呢?(12月7日《金陵晚报》)

  实事求是地说,这道所谓的“骑草泥马抢劫”的刑法题,本身并不复杂也不值得多少推敲。为什么引人热议,不过是校方搞出了一个“草泥马”的噱头。如果是犯罪涉嫌人乘车、骑摩托车,等等最常见的交通工具,不可能引来如此大的热议和争论。不得不说,从引起轰动的效果上,南京大学的出题还是相对“成功的”,不仅吸引了考生的眼球,也大量吸引了媒体舆论和公众的眼球。然而,大学考试和以考核提高大学生掌握知识的能力,绝不是通过所谓“新鲜元素”和“玩噱头”获得的,概因为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接近生活的例子,尤其是刑法和法律的例子,凭空猜测、主观臆断式出题,无助于提升学生学业和水平。

  当前,一些大学在拟题上已经陷入了出“偏题怪题”的“怪圈”,似乎题目不“新鲜刺激”,不能“难倒”几个学生就体现不了自己的水平。南京大学的“草泥马”试题如是,近年来某大学年年出西游记“有多少妖怪”这样的“偏题怪题”也是如此。某大学出的“如来佛祖和玉皇大帝谁大”的题目,同样令人笑喷。但西游记有多少妖怪?如来佛和玉皇大帝究竟谁大?充其量不过是“刁难”而已,不仅体现不了出题者的水平,反而留下笑柄。

  大学应该是贴近社会现实的大学,不是凭空想象某某某的大学,更不是以“新鲜”和所谓的“潮流”去迎合时代。内容新鲜了、刺激了,却丢掉了根本;迎合潮流了、“怪了”“异了”却流入了媚俗,这不是真正的大学精神,也是真正的大学所不足取。回过着来看南京大学的“草泥马”试题,本题本意是想考核学生对“抢劫”和“抢夺”的理解,以真正区别两者差异,只要通过试题让学生真正辨别清楚抢夺和抢劫的主观、客观要件等要素即可达到考核目的,而试题却将“草泥马”列为“凶器”(严重背离常识常理),将学生们“绕”在“草泥马”这一题意“陷阱”中,除了逗乐之外不会提高学生辨别案件真相和处理法律事务的水平。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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