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正在召开的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提出,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烧烤食品,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特定场地除外。违反规定,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烧烤工具,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12月2日《郑州晚报》)
据报道,郑州的这个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更加细化,分别就燃煤、汽车尾气、扬尘、废气、油烟等现存的众多污染源,设专门章节予以管理和防治。并开出了治“煤”、治“车”、治“尘”、治“烟”四大处方。其中,治“烟”环节对于违规露天烧烤可能面临2万元的处罚,无疑是该条例的一大亮点。
违规露天烧烤,无疑应该受到处罚。但必须弄明白,处罚只是一种手段,绝对不是治理大气污染的目的。我以为,2000-20000这个处罚标准,在立法时有些任性。这个标准是怎么来的?有什么科学依据?
众所周知,大气污染成因复杂。根据相关研究,在影响郑州市大气质量的主要因素中,燃煤占41%,扬尘占28%,机动车尾气占24%,其他只占7%。换句话说,比起烧煤、扬尘、机动车尾气造成的大气污染,露天烧烤属于其他7%中的一小部分,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如果露天烧烤可能面临两万罚款,那么,对于那些违规烧煤、工地扬尘等比露天烧烤远为严重的污染源该罚多少?新闻报道中没有提,有没有处罚标准,不得而知。
对露天烧烤罚款2000—20000元,也缺乏科学依据,暴露出立法的随意性。举一个例子。根据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秸秆焚烧最高只能罚200元。与露天烧烤相比,秸秆焚烧的危害恐怕要高出千万倍,而罚款还不到十分之一。这是多么荒唐的法规?这样的法规,难道不是在鼓励污染?
治理大气污染,重病必须下猛药。遗憾的是,目前有关方面开出的处方明显没有抓住要害。去年五月,国家环保部通报今年进行的华北六省市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结果,受检查的2.6万多家企业中,55家企业存在利用渗井、渗坑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输送或者存贮污水的违法问题。各级环保部门对88家企业处以总额613万余元罚款,平均每家污染企业罚款7万元。
法律不立,道德不张。完善治理大气污染的相关法律无疑是必要的。但是,治理大气污染应当从实际出发,应当抓主要矛盾。与烧煤、扬尘、汽车尾气相比,露天烧烤不过是毛毛雨,显然不是主要矛盾。露天烧烤应当治理,当对露天烧烤大开杀戒,有可能转移治理大气污染的视线,也可能让治理大气污染达不到预期效果。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