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网上曝光一张《交警雁塔大队第四季度11月份专项整治月量化任务分解表》照片,内容显示西安交警雁塔大队各中队对11月份针对两三轮车、酒驾醉驾、渣土车、走禁线以及违停的量化任务,其中包含罚款数额和数量。(11月2日人民网)
虽然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官方微博表示,已责令雁塔大队立即纠正将工作量转换成罚款的错误做法,并通报批评。但是,这种所谓“通报批评”的处理形式,对于“罚款指标”这种执法顽疾,还是显出了司空见惯下的敷衍了事,根本没有认识到“罚款指标”的危害性。更何况,公安部在2003年8月就专门下发通知:严禁各地向公安部门和基层派出所下达罚款指标和罚款任务,凡有违者一律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对此,交警雁塔大队表示,“西安市已于2002年实行交通罚款罚缴分离制度,所有交通罚款均上缴财政。”无论是否属实,也只是为了在“罚款经济”上撇清关系。然而,即便如此,能否挽回由此产生的消极社会后果?把罚款指标化,必然导致交警在执法中为了追求指标,用罚款代替教育,把罚款所包含的消极后果最大化。对此,笔者以为,“罚款指标”与社会主义法制下的执法理念,存在着现实悖论。
所谓“指标”,就是预期中打算达到的指数、规格、标准,最终是以数据来衡量的。它的积极意义在于,不但把追求的目标具体化,而且可以激励相关人员的积极性。这对于营运管理和提升业绩,无疑是一种鞭策。然而,罚款是一种制止不良行为的手段,目的在于减少“指标”所对应的结果发生。早在2009年,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上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扩大教育面,减少罚款处罚量,坚决杜绝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其中的“扩大”和“减少”,就说明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有一定的“裁量空间”。那么,一旦把罚款指标化,必然会把“扩大教育面,减少罚款处罚量”反其道而行之。
这样做的后果,无疑会增加社会消极因素。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精神,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孟建柱曾经强调,“要积极适应执法环境的新变化,设身处地地考虑到当事人的切身感受,感同身受地体谅困难群众生活的不易,使人民群众通过交警的执法活动,既能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又能感受到公安机关的关爱与温暖。”从这个意义上说,“罚款指标”必然会引发重罚款轻教育的本末倒置,迫使执法人员扩大甚至滥用法律“无情”的一面。这将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的形象,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
实践证明,各种“罚款指标”的社会危害早已凸显。其中的现实悖论是:把一个力争减少的目标,变成努力赶超的指标。那么,在追求过程中,是尽力防治其发生,还是设法促成其频发?尤其是“罚款指标”,既可带来“罚款经济”下的利益冲动,更会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最终脱离执法本意,把本该用于减少交通意外的执法手段,变成追求“罚款指标”下的多多益善。这无疑背离了社会主义法制精神,与依法治国的现代文明格格不入。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