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指标源于罚没收入与经费划拨理不清

2014年10月15日 07:20   来源:红网   文/郭杨阳

  10月13日,一份河南省工商局专门下发的《关于迅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专项督导省工商局罚没收入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网上热传。该通知中提及,要全员上阵、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11月底前完成年度罚没收入任务。(10月14日《京华时报》)

  政府部门内部布置罚款任务,这样的事情并非“前无古人”。但是,在信息传播如此迅捷的时代背景下,还能以文件的形式堂而皇之公之于众,着实令人震惊。对于罚没收入,从中央到地方多次出台规定,要求罚没收入不能与经费划拨挂钩,但还是出现了畸形的“罚款指标”,可见,相应的制度设计已经被小集体的逐利本性所洞穿。

  表面看来,“罚款指标”是计划思维在作怪。工商管理过程中,对于不合规的市场行为进行罚款处罚,法律法规层面有基于科学论证的一套标准。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政策和市场背景下,市场主体的行为守法程度也不同,相应的违规行为出现的频率也不一样,基于市场管理的罚没收入也会不断波动。划定一个标准,要求系统内工作人员责任到人,完成指标无疑是脱离市场实际的计划做派。

  然而,比计划思维更恶劣的是小集体的逐利做法。在工商行政管理过程中,罚款的本意是教育、惩戒市场主体,以期向市场主体贯彻、深化法治意识,从而获得市场秩序的不断完善。但在河南省工商局的《通知》面前,这种教育、惩戒作用异化为了小集体的逐利手段。为何会以《通知》的形式要求系统内工作人员完成罚没任务?无非是罚没任务的完成已经变成了系统内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标准,从而与其福利待遇挂钩。

  从制度设计的层面上来讲,无论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3年10月9日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还是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都对各级部门执行收费和罚没的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力图从根本上防治将非税收入视为部门“自有资金”的腐败行为。

  从中央到省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也不乏相应的处罚案例,然而“罚款指标”堂而皇之地出现。原因恐怕在于:罚没收入和非税收入的管理,长期处于公众视野之外,得不到很好的监督,所以才会成为一些政府部门盯着的“肥肉”,经费划拨和员工福利待遇提升都仰赖于此。

  事实上,罚没收入与经费划拨存在剪不断的关系,恐怕不仅仅存在于工商系统中。法院的结案率、公安机关的破案率,这些都有计划思维的影子。当原本完全付诸市场的东西却被指标化,最终就变成了对普通个体权益的损害。凡此种种,最根本的解决方案无非是:把工商管理程序放到阳光下,引入公众监督机制。唯有媒体的参与度越高,对相应政府部门形成的监督才会越有效。

  

 

(责任编辑: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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