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残疾证无异于饮鸩止渴

2014年06月12日 09:15   来源:红网   刘勋

  记者调查中发现,一些残障人士即便不到企业上班,只需“挂靠”企业,采取假工作的方式,就可以获得一定收入以及社保。而一些企业为了躲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节省开支,也采取“假用工”的方式来招收残障人。(6月11日《北京青年报》)

  很多企业苦于雇佣残疾人的问题,雇佣的话,管理与培训上都很麻烦,很多残疾人的确缺乏工作的勇气与技能,但是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就必须缴纳一笔残保金。当企业有既不雇佣残疾人又不缴或少缴残保金的“愿望”,而残疾人又自卑于工作时,这种企业租借残疾证的方式恰好实现了“双赢”,残障人士不用上班也能获取一定收入,企业也可以少缴纳残保金,然而“双赢”的结果却严重背离政策初衷,获取灰色收入的残障人士也无异于饮鸩止渴。

  在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级政府规定比例的企事业等单位,根据地方规定,要收缴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残疾人能获取自食其力的机会,对于残障人士而言如果能有一份保障生活的工作,不仅仅是解决了生存也让其内心充满自信,并逐渐摆脱自卑的心理,这同样也是促进残疾人真实就业的价值所在。

  然而看似依靠残疾证出租能获取一份收入,可是这份收入并不会很稳定持久,报道中谈到企业愿意支付的残疾证租金高低各异,年纪大的残疾证也不租,由此可见打政策的擦边球也只是能缓解残障人士短期的生活困境,并不能为其解决后顾之忧。

  让残障人士有尊严地生活并不能依赖出租残疾证换取一笔灰色的收入,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还是要培养残障人士自食其力的能力。特别是对残疾人保障金的使用应该更加多元化,而不能局限于促进就业上,对于重度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残保金应该给予生活上的补助,莫让最需要帮助的残疾人望残保金兴叹。另外劳动执法部门应该严厉查处租借残疾证来规避残保金政策的行为,而不是认为残疾人能有笔收入就任由其饮鸩止渴,斩断灰色利益链,会更加有利于残疾人心智的健全,迫使其走出阴霾迎接阳光。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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