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必究才能为信息公开“清障”

2014年06月04日 14:19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晏扬 

  如果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和惩处,法律法规就会变成“没有牙齿的老虎”

  每年有几千万元的经费预算,组织的活动却不多;支出项目需经层层审批,总额与明细却不对外公布。近日,有深圳市民对当地某残疾人服务中心经费使用情况提出质疑,引起社会热议。深圳残联理事长祖玉琴回应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是“三公”经费,没有公开的规定和要求,而且敏感。(6月3日《人民日报》)

  每年几千万元只是深圳市某残疾人服务中心的经费预算,就整个深圳市而言,每年征收的残保金多达数亿元,“2005年至今累计征收近50亿元”,却从未公开过此项资金的支出情况。这么多的公共资金完全处于“封闭”运行状态,无疑是诡异的,甚至是可怕的。说轻一点,这是对民众知情权的漠视和侵犯;说重一点,这难免导致各种暗箱操作和贪污腐败。如果说之前深圳市残联没有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尚可谅解,那么在接到市民举报并引起社会热议的情况下,有关负责人仍然百般狡辩,就让人感到惊诧乃至愤怒了。

  残保金确实不是“三公”经费,但难道只有“三公”经费才需要公开吗?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的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这些都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或者“重点公开”的信息。显然,无论对照哪一条规定,残保金的收支情况都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民众的监督,何谈“没有公开的规定和要求”?残保金收支是一项公益事业,而公益是一种阳光下的事业,何来“敏感”之说?有何保密的必要?不客气地说,祖玉琴的上述回应不仅歪曲了相关法条,而且涉嫌侮辱公众的智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应当公开的信息而拒不公开,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换言之,深圳市残联拒不公开残保金的支出情况,已经涉嫌违法。由此,人们难免产生联想:他们为何冒着违法的风险拒不公开相关信息?是不是因为残保金支出中有什么见不得人的猫腻?你不公开信息,就不要怪人们进行“有罪推定”。

  实际上,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实施6个年头,但在实践中,政府信息公开仍频频遭遇“肠梗阻”,一些部门以各种理由为信息公开设置障碍,逃避公众监督。这样的例子可谓不胜枚举,比如土壤污染信息、“镉大米”的来源问题、社会抚养费的支出情况、12306购票网站的招投标信息等等。也就是说,在信息公开上违法的政府部门并非个别,但令人沮丧的是,这些部门明明违法了,却没有人承担违法责任,没有听说哪个部门的负责人因此受到责任追究。而“违法不究”,正是一些政府部门敢于公然违法的重要原因。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依靠其“罚则”的刚性执行来维护,如果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和惩处,法律法规就会变成“没有牙齿的老虎”。在这个意义上,“违法必究”无疑是破除信息公开“肠梗阻”、保证民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最重要手段。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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