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受广东省人大法工委委托进行调研,发现省内最低罚款是50元,最高有上千万。而对罚款的使用没有统一标准,对不同行为的处罚差距过大。此外,一些处罚的“计算规则”也只在内部适用,未向社会公开,粤东西北地区有的行政机关根本没有制定裁量基准。
罚款标准不一甚至缺乏裁量基准,源于行政处罚中的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太大”。应当承认,作为行政处罚中的老大难问题,自由裁量权并不那么好规范。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是,中国地域差别悬殊,广东省内各市县亦贫富不一,不同的个案更是千差万别。要想通过一部法律、法规、规章将执罚标准精确化,难度确实很大。比如,在行人违章的处罚上,让发达的深圳市区和相对贫困的粤北地区划定同一个处罚基线,就不太好办。定低了深圳会觉得没有威慑力;定高了粤北地区又会觉得超过了民众能承受的范围。
因此,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都倾向于认为,在行政处罚上应该给执法人员以适度的自由裁量权。但问题就出在这个“度”上。一旦超过了“度”,就会背离处罚的本旨,并损害社会公平公正,也损害法律的权威。
从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行政处罚中确有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在华工大法学院的调研成果中,就列举了对卖淫嫖娼的处罚作为例证。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执罚的自由裁量范围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而调研组却发现,实际处罚中警方多采用上限直接对卖淫、嫖娼者处以5000元罚款。这被称为“罚利不罚弊”,因对有些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后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行政机关便积极实施处罚行为。
当执法成了执罚,执罚又成了逐利,行政处罚的正当性就不复存在了。行政处罚的制度指向,一是通过对违法者的惩罚,恢复行政管理秩序;二是通过对违法者的惩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通过对违法者的惩罚,预防和减少同类违法行为的发生。不管哪一条,行政处罚都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对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遏制,当然不能都依赖于执法人员的道德自觉。在加强行政监管,畅通司法救济之外,立法机关也有必要先行启动对现有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梳理和研判,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华工大法学院的调研报告就建议对罚款数额进行统一等级划分。应当说,这是一个可兹努力的方向。不管采用何种等级划分,都应努力做到,能够细化的都予以细化,以便让多数行政违法行为都可以“对号入座”。这样才能减少行政执罚“罚利不罚弊”或“可讨价还价”、“选择性执罚”等执罚乱象的生存土壤。
如确有不能再细化的,也应以开放的执法程序,让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充分展现在阳光之下,并以扩大公民参与的方式,来消解可能招致的批评和质疑。而不管是对自由裁量权的程序规范,还是统一标准,都需要执法部门自我限权。这看似不符合权力天然膨胀的秉性,实则却是对社会公正的捍卫。从另一角度看,其实也是对执法人员的保护。
(作者是湖南学者)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