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运营商的套餐剩余流量清零条款是不是合理合法,近日因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的一番话而再引争议。
刘俊海近日直指“流量清零”是“霸王条款”。他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例,指称由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消费者被迫同意的、未经过听证会听证过的这种格式条款,违背了公平交易权,它同时也是企业单方签订的、单方面排除了消费者的条款,所以这是一种违法的契约。
身兼消协副会长和商法研究所所长的双重身份,刘俊海这番话的分量自然非同寻常。看到这番话,数亿手机用户自然有找到“组织”的感觉。
在刚刚结束不久的全国两会上,有运营商的负责人提出剩余流量清零是“国际惯例”。他说套餐本来就比较便宜,如果单卖就不是这个价格了,“你上肯德基去买套餐,你不能说我薯条吃完了,把鸡腿还给你”。
这个“肯德基”的比喻显然是个不伦不类的比喻,因为买肯德基套餐,吃不完不需要交回店主,完全可以带走再吃。
倒是民间的一些相关比喻具有一定说服力。有人说,你坐公交车时,不能因为中途下车就要求扣减车资下次再用;你看有线电视,也不能因为一个月不看就要求免除月租费;出租车都有起步价,也不能因为路途短而给少于起步价的钱……
支持“清零”者认为,“限时优惠服务”跟电影兑换券、健身年卡是一样的,运营商以优惠的价格出售流量,如果你不喜欢,完全可以选择纯流量计费的方式。而那些以套餐方式得到优惠甚至免费手机的用户,享受优惠与受到约束是同等的。
至于“国际惯例”,曾有记者在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国做过采访,发现确实多数国家在套餐上同样是用不完就清零。没有“清零”的国家如新西兰,也规定剩余流量要在一定时间内用完,并非无限期延续。
电信套餐与非套餐之间的区别,如果非要使用类比,那么它们更像批发与零售。批发价肯定要比零售价便宜,但没有一个商家敢说,你以批发价买的东西用不完必须归还卖主。
剩余流量该不该清零也许是一种典型的公理婆理争论,运营商与用户都可以找出许多理由。假如纠缠于类比,双方都可以找到许多比喻来佐证自己的观点,我们将永远走不出公理婆理的迷宫。
但总有一方所占的道理更大一些。电信运营商必须告诉用户,你们设置套餐的理由是什么?我们知道,优惠购机主要是为了吸引或者绑定用户,但除此之外,设置套餐是因为网络资源有限,只能让“一部分人先用起来”,还是把流量的“剩饭剩菜”重新回锅,然后卖给后面的“食客”?
实际上,许多人都接到用完流量有奖的短信,这说明未必是流量资源不足的问题。那么为什么不降低普通流量费用,让大家用得起用得多?现在一方面用套餐者在浪费流量,另一方面不用套餐的人轻易不敢开启数据开关——为什么要制造这样的旱涝两极?
哪怕我们承认剩余流量清零是与国际接轨,但无可争辩的事实是,我们的流量价格、上网速度和电信服务等并未与国际接轨。我们的收入比发达国家低,电信费用却比他们高,而在网速上,我们与他们更是有龟兔之别。
中国的电信用户以瘦弱的身躯,哺养了肥壮的运营商,我们不论是非只讲良知,电信运营商也该对用户有所反哺吧?
(作者是本报首席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