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催生了"撞伤不如撞死"的魔鬼?(图)

2014年02月27日 14:01   来源:东方网   斯涵涵

  深夜,一辆皮卡车撞伤过路老者,司机下车查探后没有施救,而是返回驾驶室,点火、启动、掉头,车辆第二次从老者身上碾轧过去……被撞老人身亡,驾驶车辆的大学生张庆达被捕归案,这起在嘉峪关上演的“药家鑫”案,轰动当地。(2月26日北京晨报)

  本已违规高速驾驶,撞伤别人,看到对方受伤喊救命,第一个念头不是及时送人就医,而是点火、启动、掉头,对被害人周某进行二次碾轧致其死亡。然后伪装现场报案。这一切,大学生张庆达做的如此顺畅,毫不犹疑,令人胆寒。

  张庆达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目前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不少网友还疑虑重重,因为按照其张庆达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这个处罚过轻,但即便如此,张庆达不服判决,已经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当然,行使上诉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然而结合其作案时的动机、手法及后续作为,人们有理由怀疑张庆达并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更缺乏对他人生命权利的尊重和畏惧。

  谁催生了“撞伤不如撞死”的“魔鬼”?首先这与社会环境有关。我国已成为世界上道路交通事故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但现有法律还存不足,伤与死的差额较大,使部分驾驶员存在“撞伤不如撞死”的认识误区,固然,肇事者要承担救治伤者的费用,但毕竟属于意外,而事故发生后采取极端措施加重伤者受害程度,就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改变,原本一起意外交通事故,瞬间转化为了刑事案件。其实,保险赔偿可以降低交通事故带来的财务损失。而二次碾压属于故意杀人,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保险合同拒绝赔偿。可见,“撞伤不如撞死”是置法律与道德而不顾,损人不利己的恶劣犯罪行为。

  “撞伤不如撞死”是社会物质化一切的产物,是社会普世价值的沦丧。张庆达是一个26岁的成年人,是一个大学生,应当具备辨别是非的基本判断和法律的基本常识。然而,无论是在学校里学习,还是在驾校里取得驾驶证,从药家鑫到张庆达,都着重于智力、技能训练而忽视了生命教育。面对一个活生生的生命,面对受害人的呼救,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而非生命的宝贵。当“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被轻易接纳并付诸实施,当社会行为都以金钱为唯一标准予以衡量,生命的价值就变得不可承受之轻。

  对张庆达案件的审判,是法律对“撞伤不如撞死”扭曲观念的严正纠偏。法律和公义不允许肆意“碾压,因为这是对人民生命安全和善良人性的无情践踏。无论何时何地,生命都是第一位的,以人为本、珍爱生命、救死扶伤是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在这个物质丰富却心灵饥渴的年代,车辆与驾驶员数量急剧上涨,“车速“越来越快,道德和人性被远远抛在后面,一些人在高速乃至疯狂的奔驰中,倏然忘却了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人伦道德的底线、以至于来不及”刹车”,人性之恶猝然升腾,屡屡碾碎了他人生命,碾碎了家庭幸福和未来梦想,更碾碎了善良和公义。这是“撞伤不如撞死”这个魔鬼诞下的恶果,值得各方反思。

(责任编辑:张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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