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受贿代理人”这类“腐败掮客”是权钱交易的衍生品。只要存在权钱交易的市场,就可能滋生“行受贿代理人”以满足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不法需求”。惩治腐败犯罪,不仅要严惩行受贿职务犯罪分子,也不能忽视充当腐败掮客的“行受贿代理人”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媒体透露,该院反贪局在近两年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出现了“行受贿代理人”,这种犯罪新模式正悄然滋生。亲朋好友、专家学者和退休干部,成为行受贿犯罪的专业经纪人且成为主力军。其中,退休干部作为行受贿代理人更受“欢迎”(9月23日《北京青年报》)。
“行受贿代理人”是一种颇为隐蔽的犯罪模式,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直接接受贿赂,而是通过自己信任的人间接接受,再转由自己支配,行贿人也心照不宣地将贿赂送到“代理人”手中。在这种模式下,受贿人与行贿人一般没有直接接触,而受贿人在法律上也常常不具有所贿赂财物的“所有权”,只是拥有“使用权”。这种犯罪模式阻断了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直接联系,给侦查活动带来一定困难,容易使腐败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
“行受贿代理人”这类“腐败掮客”是权钱交易的衍生品。只要存在权钱交易的市场,就可能滋生“行受贿代理人”以满足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不法需求”。惩治腐败犯罪,不仅要严惩行受贿职务犯罪分子,也不能忽视充当腐败掮客的“行受贿代理人”。反腐败既要打老虎也要打苍蝇,包括“行受贿代理人”这样的苍蝇。没有“行受贿代理人”的推波助澜,腐败分子也就难以兴风作浪,也就难以轻易逃避法律的制裁。
退休干部成为最受欢迎的“行受贿代理人”,缘于退休干部的特殊人脉关系资源。不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休前建立了庞大的关系网,退休后由于身份的转变,与企业接触反而更加容易,这使得一些退休干部作为“行受贿代理人”比普通“代理人”更受欢迎。一些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干部继续发挥余热无可厚非,但应警惕“权力期权”和“权力磁场”效应,防止其蜕变为“行受贿代理人”。建议有关部门对退休干部到企业或行业协会任职、兼职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监督,同时退休干部自身也要保住晚节加强自律,切勿因干“行受贿代理人”的非法勾当葬送安逸的晚年生活。
亲朋好友成为受贿者的代理人,缘于所谓的彼此信任和亲密关系。“亲朋好友”型的“行受贿代理人”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其中不乏情妇、“小三”扮演导火索、催化剂、中转站、安全通道、洗钱机器等多重角色。作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理人与受贿人之间是亲人或者多年的好友。行贿人会直接找到代理人,提出要求,事后将好处费交给代理人。行贿人与受贿人通常并未谋面,代理人接受贿赂后,或者转交受贿人,或者通过成立私人公司等方式将受贿财物隐匿于公司或者私人账户,供受贿人日常消费使用。而代理人也不仅只是接受贿赂的工具,很多都成为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出售”权力的经纪人,这些亲朋好友型代理人最终也会被认定为受贿犯罪的共犯。
专家学者成为日趋活跃的“行受贿代理人”,缘于掌握评审权或内幕信息的特殊身份。如今,一些政府招标项目,大都会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专业评审。投标单位为了顺利中标,都会想方设法取得项目负责人的“支持”和“内幕信息”,而作为第三方的评委,既能直接联系项目负责人,又掌握有关信息,同时专家、学者的身份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易接触,因而成为投标单位最渴望“拉拢”的对象。一些法律意识不强、贪欲大的评委容易被投标单位拉上黑船,成为隐蔽而活跃的“行受贿代理人”。
对于愈演愈烈的“行受贿代理人”现象,我国法律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同样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而如果在介绍过程中有分成、获利行为的,还可能构成行受贿罪的共犯。刑法第392条的介绍贿赂罪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遗憾的是,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介绍贿赂罪,但在现实的司法判决中,“介绍贿赂人”很少受到法律的严惩,即便是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多,真正判实刑的少。介绍贿赂罪最高刑期仅为三年有期徒刑,且司法实践中适用实刑较少,建议适当提高介绍贿赂罪的法定刑,并可以考虑增设罚金刑,增加介绍贿赂的犯罪成本,加大对介绍贿赂罪的惩戒力度。
“行受贿代理人”为腐败推波助澜现象不可小觑,对于“行受贿代理人”的姑息迁就,就是对腐败行为的心慈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