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湖南益阳市中院向陈新平送达了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新平无罪”。“教师校园杀妻”先后经历6次审理,最终改判无罪。此前陈新平曾3次被判有罪,并被羁押5年。(9月22日 新京报)
当陈新平被宣判无罪的时候,许多学者纷纷发出感慨,称其折射出了现代司法理念在国内的成熟。佘祥林、赵作海等人的平反昭雪,靠的是死者的复活。而在陈新平案中,改判的理由是“未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因此其在司法理念的转变过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和基础,没有证据,就没有刑事诉讼。在2012年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意识的大量植入成为了非常重大的转变。以至于在陈新平看到内容的修改后,对自身的平反重新燃起了希望。事实上,在1997年刑事讼诉法的修改过程中,早就吸取了无罪推定的先进法学思想,确立了无罪从无的处理原则,2012年的时候只不过对此进行了突出的强调。
在这漫长的过程中,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似乎在公检法系统成为了一纸空文。当地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发现陈新平就暧昧短信的事情同妻子曾经发生过争吵,据此认为其是凶手。且不说其取证的过程是否合法,单单从证据的力度上而言,明显不足以证明陈新平杀了人。既然这样,司法机关的理念显然出现了不应该有的偏差。
在这五年里,三次判决两次重审,为什么还陈新平一个自由这么难?即使在旧有的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有罪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既然证据链条不完美,那又是如何将陈新平定罪的呢?暂且不用最坏的恶意揣测当地司法部门的动机,就算是当年因为愚昧无知才犯下错误,似乎也欠公众一个道歉。
当地司法人员在这次无罪判决后,向媒体坦言:“法院系统内部素有‘疑罪从轻、疑罪从宽’的思想”。这样的内幕让人震惊,不知有多少人被此种潜规则送进了监狱。真正的法律精神在基层被亵渎,错误的司法裁决不断地重复,很少有学者在2012年以前对此提出过质疑,而这显然成为了中国司法最黑暗的一页。
反思以往的司法实践,并不是想对司法从业人员施加某种压力。过去的伤害已经造成,任何的弥补都是徒然的。需要司法从业人员痛定思痛的是,还有多少类似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在基层没有得到贯彻。假如当初的审判人员彻底领悟了司法精神,陈新平或许不需要在5年后才等到公正的裁决。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