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常识"无益于保护未成年人

2013年09月05日 10:28   来源:东方网   张西流

  未成年人出入酒吧等娱乐场所引出的问题,如“李某某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将酒吧纳入未成年人保护监管范围的呼声日益高涨。为此,新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将上海的酒吧列入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的场所,并且明确“酒吧经营者在门口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9月4日《东方早报》)

  事实上,禁止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并非是上海首创,而是对相关法律的又一次重申。比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而酒吧、夜总会、量贩式KTV等,均属于歌舞娱乐场所。然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压倒一切,对相关法律规定重申多少遍也不为过。因此,上海将“禁止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写进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案,很有必要。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在上海各大热门商圈的KTV,一进门都能看到“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提醒标牌被挂在显眼处。然而,记者调查发现,KTV里随处可见中学生的身影,禁令牌形同虚设。对此,执法人员称立法与现实有脱节,造成年龄无法界定,特别是“一刀切”带来执法难。显然,这是执法人员在替自己的工作不力开脱责任。解决未成年人年龄界定问题,完全可以借鉴北京市的作法,除了歌舞娱乐场所在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之外,当对未成年人的年龄持有异议时,应请其出示身份证明。

  特别是,有学生家长抱怨禁令“太落伍”,认为学生学习压力大,去歌舞娱乐场所发泄一下未尝不可。显然,这是对未成年人极不负责人的态度。缓解学习压力,文明健康的方式有许多种,如引导学生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等,干嘛非要允许甚至是提倡学生去歌舞娱乐场所发泄呢?众所周知,歌舞娱乐场所环境嘈杂,人员复杂,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构成潜在的威胁。试问,是孩子们发泄重要,还是他们的身心健康重要?

  因此,立法保护未成年人,不能满足于“重复常识”,应在提高“禁令”执行力上下工夫。首先,要统一认识,只要未满十八周岁,就适用该“禁令”,这是“一刀切”的规定,不容更改。特别是,应细化处罚规定,加大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比如,可借鉴网吧管理模式,对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酒吧等公共娱乐场所,进行重罚,直至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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