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索赔权”折射的困境

2013年07月08日 07:23   来源: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房清江

  从2009年至今,河南省登封市君召乡26名从事矿石粉碎生产的工人先后被诊断为尘肺病。他们中的许多人为得到4万元至5万元的救助款,把对用工方的索赔权和追诉权“卖”给了乡政府。病人依法维权的道路全部被阻断。(7月7日《京华时报》)

  应该说,政府不是尘肺病的赔偿主体,并且乡政府给这些工人的不是赔偿款,而是救助款。以此为由,规定尘肺病人在领取一次性补偿金后,放弃就患尘肺病所享有的仲裁、诉讼权利,保证不再就同一事件、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任何部门和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其实是无效的。一者,这不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平等协商的结果;二者,这样的条款显失公平。显然,这样的一纸协议,政府并没有站在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场上,维稳的意义要大于维权的意义。

  这些工人必然是在维权困难的情况下,才通过信访的渠道,要求政府解决问题。那么,该如何帮助这些工人维权,乡政府同样面临着方式方法选择的难题。最好的方式,当然是帮助走诉讼的道路,比如通过提供司法援助,协调劳动部门仲裁和工伤认定。然而,这样的方式,不仅周期长,而且不确定的因素太多。因此选择周期更短,操作更灵活的行政调解,通常是司法之外解决群众诉求的主要手段。这种调解取决于行政层面有多大的筹码,一是替民维权的勇气,二是政府能够对用工企业形成的压力。问题恰恰就出在这里,一方面这个筹码有多大,是无法准确衡量的,受条件的限制,或者相关的干扰,居中调解时,可能会使得单方面的权益被缩水;另一方面,行政调解更多是出于“了难”的目的,在妥协中达成一致。

  事实上妥协意味着不公正,如个案中,政府不仅让工人的权益打了折扣,而且试图通过限制工人索赔,堵住他们上访的大门,而不惜侵害工人的正当权利。买断“索赔权”折射行政调节依赖的困境,一方面司法对权益诉讼程序与机制并不利于权益的自我维护,特别是在权益损害的举证和认定上条件苛刻,立案困难,司法救济缺失,使得更多的社会矛盾和关系不得不依靠行政手段来调节;另一方面行政调节权力的筹码,容易凌驾于制度的公平之上,缺少刚性标准,又使得通过信访来求取诉求最大化成为惯性。

  打破这一困境,并不是简单的倡导依法行政那么简单。一方面需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律法规,让权益人的法律地位得到实质的提升,使权益诉讼更便利更快捷,并完善司法救济制度,让司法不再是“权益馅饼”;另一方面需要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把能够适用于微观调节的社会关系还给司法领域,缩回伸得过长的手,并构建处理社会关系向司法调节的通道,牢守法治的原则。

(责任编辑:周姗姗)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