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岂容由政府来"买断"

2013年05月03日 10:59   来源:东方网   沈栖

  政府为民众提供人性化服务,这固然值得赞许;然而,倘这种服务存有异化的倾向,则需质疑且予以厘清。日前,媒体披露河南省登封市君召乡政府主动替十几名尘肺病人提供“服务”——买断索赔权,便是一则异化的典型事例。

  当地的一些尘肺病人多次向不良企业主要求索赔,但折腾许久,无果。乡政府出于人性化考虑,主动与尘肺病人签订协议,把索赔权和追诉权全部转让给政府,以获得4—5万元的赔偿。据说这是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也是基层维稳的不得已之举。在公权力的干预下,虽说没有让患病的民工空手而归,但民工出售自己的索赔权和追诉权,换回的钱充其量仅够应付一两年的医疗费。至于这笔钱用完了,病尚未痊愈,且不说企业主不管,政府也不闻不问了,因为你是自愿签约,权利已被政府“买断”了,你就坐以待毙呗!乡政府的这一做法,貌似替尘肺病人实施人性化“服务”(毕竟向企业主讨到了4—5万),其实,最终是把其逼上了绝境!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政府职能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政府购买”应运而生,诸如采购物资、公共服务,可经招投标由商家和社会团体“买断”,不再大包大揽了。但在“政府购买”的清单里,公民的权利是断然不可被“买断”的。那些民工因工作环境原因而染上尘肺病后被企业主扫地出门,按理说,他们依法有权向企业主索赔;倘若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满,还有上诉的权利,这两项权利绝不是商品可以交易的。乡政府“买断”尘肺病人的这两项权利,彰显的是一种傲慢的思维,对公众权利的漠视。

  在我看来,登封市君召乡政府“买断”尘肺病人的权利,既是管理上的“越位”,又是职责上的“错位”。当然,在这个问题上,乡政府也不应该作壁上观,积极的作为似有三点:一是向患者宣传相关法律,提高其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自觉性,二是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以“先礼后兵”的方式,帮助他们向不良企业交涉,要求索赔,倘若协商无果,便提起诉讼;三是从根本上整治不良企业,彻底改变恶劣的工作环境,不使职业病蔓延。乡政府光是“买断”患者的权利而不根除“祸源”,其效应类乎“饮鸩止渴”。

  当然,患病者也有待提高维权意识,自己的权利决计不可轻易“被买断”。这里,我自然想起同样得了尘肺病的张海超。当年,为告天下一个公道,张海超曾冒着生命危险进行开胸手术。此举让他结束了长达半年之久的维权之路,获赔61.5万元。出了名的张海超痛定思痛,有个想法始终萦绕他的脑际:“我从自己维权的痛苦中挣扎过来,便想,是不是也可以帮助那些与自己一样命运的人?”于是,从不上网的张海超买了电脑,注册了QQ,与病友、劳工和维权律师、媒体记者聊有关尘肺病的情况。只上到初中的张海超,开始自学法律,十几本关于职业病和工伤条例的法律书籍都被他翻得烂熟。每天接受维权咨询成了张海超生活的重心。近些年,张海超常以明察暗访了解环境较差的单位劳工的工作状况,碰到典型的尘肺病案例,他还亲自实地调查。更为令人感慨的是,张海超出于良知,依凭仅有的法律和病理常识,与维权律师一起出庭代理。——从自己罹患尘肺病选择开胸手术的极端方式,到通过咨询、代理等途径力助“同病相怜”者,张海超的这段人生经历体现了一个超跃,即:由盲目自卫转向依法维权,它清晰地昭示了一个普通公民的觉醒。张海超的后续新闻对中国社会生态的影响更深刻、更持久,也更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弱势群体的命运,因为唯有信仰法律才能树立法治建设的信心。

  记得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试想:倘若像君召乡政府那样“买断”权利,法律还会“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么?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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