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应交未交”的时限界定很重要

2013年05月06日 09:05   来源:中国网   谭浩俊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律师李劲松日前对29家上市房企提出质疑,称包括万科、SOHO在内的知名公司大量拖欠应该上缴的土地增值税金,总金额至少高达640亿元。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李律师的质疑,存在一定误读。因为,按照现行财税制度,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营业收入并实现利润,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将按规定应向国家缴纳各种税金进行预提处理,这些应交的税金在尚未缴纳之前会暂时停留在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有一定条件的,中间遇到披露财报时间节点,出现应交未交情况也属正常。

  华远地产一名工作人员更是对李律师的质疑予以了硝烟味十足的反驳,认为李律师是缺乏常识的一种错误说法,在房地产专业人士看来是非常可笑的,并将李劲松的爆料归结为个人炒作。

  对李律师来说,对高达640亿的应交未交土地增值税全部提出质疑,确实存在对财税业务不熟悉的问题。但是,也决不是象业内人士、特别是华远那位工作人员所言,全无道理,甚至是为了个人炒作。

  “应交未交”无论是在税收征收中还是财务处理上,都不是绝对的,也不是毫无漏洞的。其中,“应交未交”的时限界定,就是一个大有文章可做、大有空子可钻的政策漏洞。

  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借“应交未交”这个概念,拖欠税款的现象并不少见。少则一、两个月,多则半年、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对小企业、效益较差的企业来说,由于涉及的税款数额较小,可能影响还不算太大。但是,对大型房地产企业来说,数亿、数十亿、甚至上百亿的税款,如果也利用“应交未交”的概念,拖欠一、两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就能产生相当可观的效益。

  以SOHO、万科、雅居乐为例,三个企业公开披露的“应交未交”税款分别达到64亿元、58亿元和83亿元。也就是说,如果缓交一个月,按照现行贷款利率计算,三家企业节省的利息支出就都达到4000万元左右,时间再长一些,节省的利息开支更多。这对企业来说,是真正的净收益。

  想一想,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一家实体中小企业,要想实现4000万元左右的净效益,难度有多大,应当不难分析。

  问题是,对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仅缓交一个月土地增值税款,就能取得如此大的净收益,还有何公平公正可言呢?

  也许,对这些房企大佬来说,可能并没有长时间地拖欠土地增值税,也可能真的如业内人士所言,是财报披露时间节点的问题。但是,谁又能保证,这些企业没有故意拖欠税款的内在冲动,不存在故意拖欠土地增值税的现象。要知道,从这些年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些房企大佬,没有一家不在拿地、商品房容积率、在规定时间内对土地进行开发、商品房质量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那么,拖欠或故意缓交土地增值税,也就十分正常了。

  也正因为这样,业内人士和相关企业、工作人员,切不要拿“应交未交”是“正常”作挡箭牌,以为有了“应交未交”这个财务科目,拖欠土地增值税的行为就是合法的,是正常的。是不是合法,是不是正常,不仅要看有没有“应交未交”这个财务科目,还要看“应交未交”的时间有多长了。超过一定时限,就可以认为是故意拖欠,是偷漏税行为,就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

  对税务部门来说,在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实体企业征税力度,甚至不惜寅吃卯粮、收过头税的情况下,如何加大对开发企业的税收征缴力度,可能更加紧迫、更加重要。就象土地增值税一样,640多亿,缓交一天,就可以让开发企业少支付1亿多的利息,甚至在缓交的时间里,让开发企业又多拿了几块地,多炒高了地价。

  所以,对李律师的质疑,税务部门应当积极回应,并对相关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应交未交”时间进行调查,看一看到底是否存在故意缓交、拖欠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应交未交”的时限作出更加科学、合理、公正的界定,避免给企业钻空子、享受不正当利益。

(责任编辑:周姗姗)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