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沙人民西路立交桥下,住着一群流浪者。他们白天蜗居在立交桥下,晚上出来捡废品维持生计。几天前,他们被从这个“家”中“赶出”,临时睡在立交桥下停车场旁的人行道上。5日下午,流浪者夏元强告诉记者,他们又要“搬家”了。临时用来睡觉的人行道被人泼了水,他们只能另寻他处。(2月6日《潇湘晨报》)
在举家团聚的新春佳节之际,流浪者无家可归已属不幸,相关部门不但不关心寒风中流浪者的疾苦,反而驱赶他们,于心何忍?更令人气愤的是,流浪者被驱赶后,还有人在流浪者临时睡觉的人行道上泼冷水,城市怜悯之心、包容胸怀何在?长沙市相关部门驱逐流浪人员可谓把事情做绝了。某些部门某些人对流浪人员如此使阴招,让人心寒,更让人鄙夷。
应该承认,流浪人员确实给城市环境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些人也与光鲜的城市外表形成了反差,但是流浪毕竟是弱者最后的选择。事实上,由于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与天灾人祸,流浪人员这个群体,不仅在我国暂时消除不了,就是发达国家也不例外。
从理论上讲,被驱赶的流浪者可以到救助站求助,但是有的流浪汉精神恍惚,他们根本不知道到哪里求助。而且,由于社会救助制度不成体系,没有写入法律,救助机构救助能力覆有限,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许多被人送到救助站的流浪人员往往逃脱不了被遣送甚至被殴打的命运,他们仍然无法摆脱生活的困境!某些地方还出现了“互扔乞丐”,医院对流浪人员见死不救,导致流浪人员因贫死亡的案例。流浪者也享有追求基本生存的权利,城市洁癖思维作祟,想尽办法驱逐流浪人员,如何服众?更值得追问的是,这些流浪人员被赶出长沙,他们又将到哪里流浪?如果其他地方也驱逐他们,他们岂不是只能自生自灭?
贫穷没有原罪,流浪没有罪过,城市的面子固然重要,但是流浪者的生存权利不可漠视。流浪人员只要不妨碍市民正常生活、工作,市民愿意给予救助,何尝不是一道城市慈善风景线?有关部门有什么权力拆除这道充满人性伦理的慈善风景?
有的地方,有的部门常把“以人为本”挂在嘴边,为何口是心非,光说不练呢?城市没有流浪人员,固然有利于城市市容环境加分。但是冰冷的凉水也令城市在社会良心、伦理道德方面丢分。弱者最后的生存稻草被掐断,城市又如何心安?一个没有容忍弱者生存胸怀的城市,其城市精神体现在哪里?
进化论理性主义大师哈耶克曾有过一段论述:“由于社会发展有其自在的发生秩序,对社会进程做有意识的控制或刻意指导的各种诉求永远不可实现。如果对社会进程做有意识的控制或刻意指导的各种诉求,只会导致自由的丧失,进而最终摧毁文明。”城市环境固然重要,但是当流浪人员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利益时,有关部门对他们“欲除之而后快”,不正是在有意识控制流浪人员的生存诉求,剥夺他们的生存权利,摧毁我们的慈善文明?在《社会救助法》呼之不出,救助制度并不完善的当下,政府年关之际如此驱逐流浪人员,如何经得起公平正义的拷问。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