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问题学生”有悖教育宗旨

2009年11月30日 08:56   来源:荆楚网   姜春康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不得开除或者责令其转学、退学,否则,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其中“不得责令转学、退学”,这是山东省独有的规定。(11月30日《烟台晚报》)

    “问题学生”,一直为教师和家长头疼。教师头疼的是,如何将他们引入正轨;家长头疼的是,除了孩子转入正轨外能否不被学校“驱逐”。从目的看,教师和家长一致,但从处理方法看,一些学校则选择了一种被动“抛弃”的方法,从本质上看,这是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变种”之举。

    每个家长,对自己的孩子都会“不抛弃,不放弃”,而学校本应该对学生也如此,这当然包括“问题学生”。“问题学生”之所以出现“问题”,本来就暗喻着教育未落实到位的尴尬。学校把他们推向社会,将其“驱逐”,是一种典型的推卸责任行为,与“百年大计,教书育人”的教育宗旨严重相悖。

    对“问题学生”“不得责令转学、退学”,虽然不是解决“问题”的直接措施,但这规定是对所有“问题学生”的一种保护。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U·贝克首次提出风险社会概念,并明确区分危险和风险。危险可直接刺激感官,而风险则”一般不能被直接感知”。驱逐“问题学生”的对学生个人的危险显而易见,既然有问题了一定存在着产生问题的危险;风险则是将学生“驱逐”后,其蛰伏在社会中潜伏的危机。

    若再按照英国当代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的“外在风险”和“人为风险”理论,我们可以清楚获知,外在风险有规律可寻,人为的风险则无防范经验可鉴,难以预测。以驱逐“问题学生”例子来看,其“外在风险”本可在学校内,通过教师和家长的共同努力,让“问题学生”走上正途,但一旦将其“流放”,就转化成了难以预测的“人为风险”,而这种“人为风险”若浸入社会土壤,必然变形导致更加难以控制。对整个社会来说,这种危机即使发生概率可能不高,但一旦发生,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一位网友说得好,教育孩子不仅仅是学校的事,家长也要配合教育,现在的一些制度对老师来说也不好办,“问题学生”需要学校和家长共同来教育。现在的学生说不得,处罚也不行,如果家长不管,老师又如何能管好呢?出了“问题学生”,即使老师教育不了,家长也不配合,也不能靠“责令退转学”解决。

    总之,解决“问题学生”的问题,需要家长、教师和学校的通力合作,群策群力才能实现共同关怀。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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