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绍福 苏江涛
[摘 要] 从电子监察到大数据监督,再到智慧纪检监察,数字纪检监察已走过了20年,形成了从个别试点到全面辐射、从地方实践到中央统筹、从行政主导到政理相融、从技术创新到制度创新的经验做法。数字纪检监察本质上是廉政治理的变革与跃升。随着数字化转型的深入,对数字纪检监察的发展历程展开研究,旨在更好地促进数字技术和纪检监察制度的优化组合,推进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和能力建设的进一步提升。
[关键词] 数字纪检监察;电子监察;大数据监督;智慧纪检监察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7453(2025)01-0042-10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要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坚持授权和控权相结合,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1]在数字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既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还应当扎牢“数据铁笼”。数字技术在纪检监察中的应用,是实现廉政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推手。“纪检监察制度”与“数字技术”的相互协同与嵌入,构成了数字纪检监察体系这一系统综合体。“构建贯通全流程、全要素的数字纪检监察体系”,[2]这是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的要求,也为数字纪检监察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又提出要“推动数字技术深度融入纪检监察各项业务,建设一体化工作平台”。[3]可以说,数字纪检监察本质上是数字治理在廉政监督领域的具体体现,其发展过程与数字治理在阶段上是整体协同的,是数字政府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所以,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再次提出要全面推进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建设,促进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正风肃纪反腐效能”。
随着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手段翻新与花样升级,将数字技术进一步嵌入纪检监察领域能够更好地规范权力运行,更为有效地惩治腐败。作为一个动态概念,数字纪检监察在不同阶段的技术表征各有侧重。以各种数字技术在不同阶段嵌入纪检监察领域的实践为研究对象,追溯我国数字纪检监察20年波澜壮阔的推进历程,总结各个发展阶段的关键性举措及实践应用情况,剖析数字纪检监察建设在应用进程、央地关系、参与主体、创新路径等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既有理论价值,也有实践意义,可以为数字纪检监察能力提升提供有益的思考。所谓数字纪检监察,指的是在现代科技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各纪检监察部门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数字技术,为纪检监察提供智能化、信息化、数字化的平台环境,以提升反腐败效率与决策科学性的新型监督模式。按照数字技术嵌入纪检监察场景的呈现与应用,可将数字纪检监察的发展划分为电子监察、大数据监督和智慧纪检监察三个阶段。从电子化萌芽状态,到大数据化,再到智慧化,数字纪检监察不断有历史性跃升。
一、创新探索:电子监察阶段
“电子监察”是数字纪检监察的早期创新性探索。“电子监察”是国际合作、法治构建和现代科技共同作用的产物。[4]从历史来看,“电子监察”是电子政务深化应用后,为了提升行政效能和监察技术水平的一种举措。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从系统设计到执行,地方监察部门全过程参与,聚焦监察职能,将权力设置和权力执行电子化能够有效规范公共权力运行。电子监察阶段的主要特征是纪检监察业务电子化。通过互联网、计算机等技术,将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从传统的线下纸质办公形式,升级为线上电子业务,以此提高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业务水平和行政效能。
深圳书写了电子监察的样板。数字纪检监察的最初形态源于2004年前后在深圳等地开创的电子监察实践。2003年1月,我们当时的监察部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的《中国廉政建设项目》正式启动,并选取了深圳、苏州、青岛等地作为试点城市,开发行政审批网上监控系统、电子监察网络系统和警示训诫防线网络系统等。当时的电子监察即指“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其主要由行政审批的内网与外网、视频监控系统与电子监察平台四大基础板块构成(如图1),并以此为雏形在内容和功能上逐步拓宽。审批外网主要面向企业和个人,具有查询审批政策和审批进度、办理审批业务以及投诉反映等功能。审批内网主要由政府审批部门运营,审批部门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及办结等环节只能在内网线上办理,以此记录审批部门的权力行使轨迹。视频监控系统主要设置在各政务大厅以实时监控办事人员及记录现场情况。电子监察平台由纪检监察部门运营,作为中心数据库和交换平台,将内外网和监控系统的各类数据进行整合连接。通过设立预警制度,对违规、超时办理的情况实时反映,从而实现实时反馈、动态监控以规范行政行为,提升审批效能。整体来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通过互联网、计算机等信息和数字技术,将行政审批和监察业务电子化,既做到关口前移,做好事前公开,又着力于过程管理,注重事中监控,还加强事后问责,以全流程、全天候、全过程的监察代替了传统的事后监察,这“直接导致了部分地区和部门行政监察工作流程再造和制度重构”。[5]
图1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架构图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从2006年开始,深圳在电子监察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得到总结,并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6]2006年7月,《关于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的通知》由中纪委、监察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和国务院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联合发出,明确指示全国有条件的地区要借鉴深圳等地的做法和经验,开展相关工作。自此开始,从西部地区的甘肃、广西,到东部地区的江苏等,都在积极探索该项工作。电子监察经过十多年的推广和发展,实现了领域上的逐步延展、地域上的逐渐拓展与功能上的逐渐拓宽,并成为“以信息技术深化行政问责的主要形式”。[7]
二、深化推广:大数据监督阶段
“大数据监督”是数字纪检监察的深化。新一代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各类数据呈指数级的爆炸增长,大数据时代如同历史洪流般到来。大数据不仅仅是一项技术,还代表着一种新的思维方式,深刻影响历史进程和个人生活。科技在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容易被人不法利用而成为作恶的工具。在腐败领域则体现为腐败行为的智能化。[8]
随着《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于2015年由国务院印发,大数据作为增强政府治理能力的关键工具得以确认,力图通过数据的高效采集和整合以及政府与社会数据的深化应用,提升政府在决策制定和风险防范方面的能力。[9]政府治理涉及方方面面,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规范公共权力运行、预防和惩治腐败提供了新的技术、方法和思维。[10]
与传统数据不同,大数据的数据具有6V的特征:Volume(量大)、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Validity(有效)、Veracity(精确)、Value(价值大)。[11]电子监察阶段的纪检监察业务数据虽然突破了纸质档案的局限,但在上述六大特征方面距离大数据阶段,仍有较大差距。借助大数据技术,能够在海量的业务数据中比对分析,发现公职人员或部门的违规违法行为。大数据监督利用了新型数字技术,对公权力运行实现了全过程的监督,为纪检监察提供了更为精准的数据支撑,建立起一整套基于数据和技术的权力监督体系,从而实现了纪检监察业务的大数据化。
贵阳市于2015年开始实施的“数据铁笼”计划是大数据监督最具代表性的样板。该计划试点于贵阳市的交管局和住建局,并逐步应用到其他部门。至2016年底,该计划对贵阳全市40多家政府部门实现了全覆盖。
纪检监察业务大数据化是通过构建大数据平台,对与政府履职有关的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利用反馈的数据实现对政府公权力的监督。可以说,“数据铁笼”计划能够顺利实施,离不开数据收集、数据共享和数据分析三个环节。“数据铁笼”的履职数据来源包括国家历史文件资料、部门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互联网上官方与民众的互动信息,以及执法设备与物联网产生的执法信息。[12]各种信息通过数据化处理后,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清洗、转换、集成,最后输送到数据仓库,再统一汇总、整合收录进大数据信息平台以供大数据分析平台进一步挖掘,并打通部门间信息壁垒,将关联部门的内部管理信息通过数据库实现共享。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储存还以预测分析为目的,由“全数据”代替了“样本数据”,由相关性分析代替了因果性分析。以大数据分析技术为支撑,“数据铁笼”构建了“三清单一流程”的大数据分析方法,即把公职人员及其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以及权力运行流程依照一定的算法建立分析模型,同时和相应数据仓库进行对比分析,一旦在模型和既有数据对比中出现异常情况,就说明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出现了越轨行为,监督部门就可以及时介入制止。
三、综合应用:智慧纪检监察阶段
“智慧纪检监察”是数字纪检监察的升级。随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息化工作规划(2018—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的发布,全国各地纪检监察机关于2018年开始加快推进数字技术与纪检监察业务相结合的进程。部分尚未开启纪检监察工作信息化的地区按照统一要求,借鉴已有经验也逐步推进相应工作。在前期探索基础上,先行地区有的开发出更多应用板块,有的致力于打通部门信息隔阂,有的着眼于提升综合研判水平,有的聚焦于制定落实相关的制度措施等。数字纪检监察由此日趋成熟,出现了综合运用多项技术与纪检监察工作相融的智慧纪检监察。[13]
与电子监察和大数据监督前两个阶段旨在解决监督效率问题不同,智慧数字纪检监察则是以业务价值为导向。如果说前两阶段的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仅仅是作为纪检监察业务的辅助和协作工具,那么智慧纪检监察阶段则利用新型数字技术使监察业务产生创新变化,将技术与业务融为一体,实现了数字纪检监察能力的提升。智慧纪检监察力图将海量的数据采集和数据分析工作业务化。首先,通过系统互嵌以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的创新,促进各部门数据融会贯通,整合发力。其次,充分使用大数据分析思维,通过建模比对,在数据碰撞中发现一般手段难以察觉的廉政风险点,同时将心理测验和表情分析等新技术运用于办案过程,实现全过程覆盖。最后,将数字技术运用于纪检监察业务全过程,以使日常办公处处留痕,回应了纪检监察工作信息化的要求。
智慧纪检监察的本质是通过各类数字技术,把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长期积累下来的纪检监察数据不断整合融入到廉政治理中,用数据优化业务组合,推动纪检监察业务高效化、精准化和智慧化。在规划指导方面,这一阶段的数字纪检监察有了战略性的蓝图擘画,用于全国纪检监察部门的数字化转型工作之中。以往各自为战、分布零散的系统建设情况得到了根本性扭转。在价值导向方面,智慧纪检监察以业务价值为导向,不仅仅聚焦于科技反腐,而且通过智慧监督平台整合监督力量,规范、重塑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流程,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保驾护航。在实践应用方面,综合运用各类新型数字技术,挖掘科技和纪检监察业务的创新耦合点,实现全要素、全流程的数字覆盖。
智慧纪检监察的典型是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的“秦廉”系统,在以往的数字纪检监察推进过程中,往往以地市纪检监察机关为主。随着科技反腐日益成熟,数字纪检监察工作趋于精细化管理,出现了“监督下沉”,其应用场景也深入至基层。“秦廉”系统综合运用了数字技术,实现了纪检监察业务的智慧、高效与精准。秦淮区的数字纪检监察起步于2020年底,该区纪委监委首先从制度层面进行整体规划,制定了《关于推进秦淮智慧纪委监委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2021年,区纪委监委进行组织调整,专设监督审查技术室,落实人员编制,为“秦廉”系统正常运行保驾护航。该系统包括检举举报、监督办案、办公管理和大数据四个平台,具体由业务受理、信息查询、电子数据调查、信息研判、同步录音录像、谈话智能辅助六个应用区组成,将高效、精细和智能等要求落实到监督、办案管理过程之中。
在监督方面,“秦廉”系统通过打通数据壁垒和加强数据贯通实现数据共享,推动纪检监察数据业务化。区纪委监委建立了纪检监察大数据中心,该中心汇聚了多方的数据信息,包括系统内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和巡查监督的相关业务数据,还打通了系统外部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的数据,通过系统互嵌或数据定期移送的方式,构建了秦淮廉韵数据库。“秦廉”系统的独特之处在于通过系统互嵌的方式,打通与系统外部门单位的数据壁垒,实现了技术层面的数据贯通向前迈进一大步。在数据贯通共享基础上,该系统和其他监管平台协同发力,将重点事项、重点领域纳入全流程监督,并根据已有监督数据设计预警规则,前移监督关口,实现全过程监督。
在办案方面,“秦廉”系统将线索处置、核查、立案审查调查等办案程序以线上平台形式运行,实时记录办公痕迹,规范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办案程序,基本实现“线索案件网上办理、调查措施网上审批、处置反馈网上推送、权力内控网上实施、文书档案网上生成、统计数据网上汇聚”。[14]
四、数字纪检监察20年的经验启示
以大数据应用和《规划》发布为界,数字纪检监察先后经历电子监察阶段、大数据监督阶段和智慧纪检监察阶段,在技术表征方面先后实现了纪检监察业务电子化、纪检监察业务大数据化和纪检监察数据业务化。纵观数字纪检监察20年的发展历程,既有成功经验,也有弯路教训。尤其是后者,多是在试验与探索中汲取的,更应归纳总结,引以为戒。
(一)推广进程:从个别试点到全面辐射
从个别试点到全面辐射的数字纪检监察,体现了将科学技术运用于纪检监察领域的审慎态度和超高的中国治理智慧。渐进式推广能够加强风险管控,及时总结个别试点的经验教训,有效规避全面推广时出现类似的问题,从而避免公共资源的浪费,稳步推进廉政治理现代化。
大多数政策试验最先是由基层干部为解决本辖区的棘手问题而发起的。[15]“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解决的是行政审批事务剧增与监督缺失之间的矛盾,“数据铁笼”解决的是大数据背景下公权力监督的效率问题,而“秦廉”系统解决的是全国一盘棋推进数字纪检监察建设背景下“监督下沉”的问题。先行的纪检监察机关在数字化转型中取得了一定成效,数字纪检监察也被证实有利于提升工作效率和监察效能,由此就会促使同级别纪检监察机关也对数字技术的有效性进行试验。需要指出的是,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并不是随心所欲地进行试验,这种试验要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展开。将数字技术运用于纪检监察领域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工作的一种新方式,并不意味着纪检监察权的无限扩张,这种新方式依然是在党的领导和法律规范下进行的。
当数字纪检监察这一整体现象产生规模效应后,则会引起顶层设计部门的注意。规模效应和实际成效促使有关部门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同时,也对其他地方的纪检监察机关形成示范效应。研究人员对大量案例的经验进行总结,并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总体要求提炼出可推广的模式供同级机关参考。在有关部门“认可”的前提下,新方案能够在更多的试验中得到有效性检验。如果收效显著,说明数字纪检监察具有潜在效益,再加之其在技术层面如果也具备了推广条件,那么数字纪检监察就能够逐步推广开来。随之而来的是广泛的媒体报道、互访活动和各种形式的经验交流会,从而促进个别试点逐步走向全面辐射。
(二)央地关系:从地方实践到中央统筹
作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推进数字纪检监察的建设不仅需要地方的先行探索,更需要党和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以全局性的统筹安排指导全国性工作开展。因此,需要在地方实践与中央统筹方面实现良性互动,从局部到整体逐步确立实施策略和行动方案。实现数字纪检监察全覆盖周期长、耗费高、涉及部门众多、管理标准高,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技术创新和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技术创新在纪检监察的新应用,它势必面临不少困难,需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技术应用、模式探寻、体制机制和组织结构上进行变革。
早期的电子监察阶段,将数字技术应用于纪检监察领域是在地方探索与上级小范围的支持下实现的。2006年中纪委印发的《关于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的通知》和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是中央对数字技术与纪检监察工作相结合颁布的早期文件。随后,全国各地逐步对照文件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可实施的对标文件。为了进一步加快部署和推进全国纪检监察系统的信息化工作,2012年7月,全国纪检监察系统信息化工作座谈会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会议强调,要扎实推进以金纪工程为重点的纪检监察机关信息化建设,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科技支撑和技术保障。虽然个别地区较早地开启纪检监察信息化工作,但缺乏交流平台,所以此次会议由中央牵头,彰显出中央对于运用数字技术加大反腐力度的决心。
进入大数据监督和智慧纪检监察阶段,中央关于数字纪检监察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逐年发布(见表1)。如今的数字纪检监察建设从局部小范围探索到全国性整体推进,在政治高度和战略定位方面地位凸显。以往由于角色定位不明确,绩效问责不明晰,导致地方数字纪检监察建设各自为战,分散冗余。由于统筹规划不足,导致战略目标和施策效果之间存在差距,数字纪检监察建设走过一些弯路。如:省、市、县(区)之间的数据标准不一,缺乏预留接口而导致无法整合;缺乏有效的数字纪检监察考核,导致个别地区只建不用的形同虚设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工作人员数字素养缺乏,导致系统运维成本攀升等。而一系列会议文件的密集出台,在数字纪检监察建设的总体框架和战略布局方面有了详细的规定,但在数据建设和规范管理方面仍需要更为精细化的统筹。数字纪检监察效能的发挥有赖于地方多样化实践经验和中央科学统筹的相得益彰。
(三)协同参与:从行政主导到政理相融
回归到廉政治理领域,作为一种新型技术监督模式,数字纪检监察天然具有技术和治理两个向度。单纯地从技术角度来看,把数字技术融入纪检监察业务需要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追求反腐效能的提升。从治理角度来看,这个融入过程不仅仅涉及纪检监察部门,多元主体也共同参与其中。由于纪检监察工作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和政治性,早期的数字技术嵌入势必需要以纪检监察部门为主导,借助行政权威打破层级以及部门间壁垒,更好地统合纪检监察数据。同时,一体化工作平台的搭建也离不开行政主导的力量。随着技术成熟,数字纪检监察建设还需要广泛吸纳理论层面的探讨,以保证数字技术嵌入过程既有实践支撑,又有理论指导。
首先是理论界对数字纪检监察案例的经验总结,如“中国廉洁创新奖”。该奖项由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和清华大学共同发起,面向全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公开征集廉洁创新方面的项目。通过设立高级别奖项的方式,激发各地进行廉洁创新的积极性,探索数字技术嵌入纪检监察业务的新路径。同时,也为理论界从学理上探讨数字纪检监察的运行机制、实践经验等提供了大量研究素材。其次是高校以会议、论坛形式提供交流平台。辽宁大学举办的“中国特色反腐败论坛”和广州大学举办的“数字技术驱动三不腐一体推进”学术论坛等学术活动,为各地纪检监察部门一线工作人员、专家学者等搭建了互相交流的平台,共同探讨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再次是技术人员的协助参与。数字技术只是一种辅助纪检监察业务效能提升的手段,始终不能脱离促进廉政治理现代化这个框架。选取何种技术、搭建何种模型以及采用何种算法,终究是要靠人来实现的。除了纪检监察公务人员外,专家们依据“普遍适用的抽象原则,以最精确的方式计算目的与手段”,[16]建立起一套数字纪检监察的技术体系。如技术专家协助搭建的浙江“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辽宁沈阳“正风肃纪大数据监督平台”、湖南怀化“互联网+监督平台”等,将数字技术融入纪检监察业务中,形成了符合当地发展需求,具有可复制性的模型和算法。在数字纪检监察发展过程中,技术专家使得原本属于非技术的领域不断数据化,从而加速了这一过程。
(四)创新路径:从技术创新到制度创新
从早期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于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到将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综合应用于纪检监察工作的全过程,都属于技术创新的范畴。随着技术嵌入逐渐成熟,数字技术带来的潜在收益进一步降低了纪检监察部门的行政成本,从而又引发了纪检监察领域的制度创新。
据统计,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目前全国共有18个省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内设部门的形式成立名为“信息技术保障室、信息技术管理室”等处室,有16个省级纪检监察机关以直属事业单位的形式成立了“大数据中心、信息中心”等机构(见表2)。这些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规划、指导、协调该地区纪检监察网络信息化建设工作;建设、维护、管理纪检监察系统的平台和应用;为日常监督和审查调查提供数据储存、查询、分析、呈现;提供设备支持和保障等。
除了在组织结构上进行创新调整之外,全国各级纪委监委都修订或制定并实施了相应的纪检监察法规,从平台到人才再到产业政策等方面,为纪检监察业务工作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提供了法规支持和坚实的制度基础与环境(见表3)。
实际上,在数字技术时代,技术与制度的边界开始变得模糊。[17]数字技术在纪检监察领域的应用,很难说是单纯的技术性问题或者是制度性问题,其原因在于数字纪检监察相关制度创新不同于一般的“废改立”流程,而是由于技术创新的作用,更像是“立废改”流程。具体而言,数字技术以代码、技术流程直接“立”制度,随后在应用过程中与旧制度碰撞而被“废”掉不合理因素或组织结构,从而在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的相互修“改”中,构建出符合数字纪检监察的新制度。
结语
数字技术和纪检监察制度的整合与融合,适应了数字化生存之需,有力促进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数字化转型和纪检监察能力与体系建设的提升。同时也要看到,数字技术只是辅助纪检监察业务、突破现有体制机制障碍的工具之一。虽然各地如火如荼地搭建数字平台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中央层面数字纪检监察的规划也逐步完善。但是,从数字纪检监察20年的发展进程可知,技术和制度的融合既需要阶段性推进,也需要整体性协同。当前,数字纪检监察的建设依然面临诸多问题。一体化工作平台如何搭建,部门间的“数据壁垒”如何打破,数字技术应用的限度在哪里等,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毫无疑问,数字技术的嵌入时机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进程应该是衔尾相随的。技术的滞后,陷入“雷声大雨点小”的境况,数字技术并没有真正完全及时嵌入纪检监察制度建设之中,那么纪检监察的数字化转型将难以为继。抑或,技术超前于制度建设,两者无法达到协同演化和齐头并进,则数字技术的嵌入势必会受影响,无形之中会增加行政成本。审慎地推进数字纪检监察建设,实现阶段性稳步发展与推进,是毋容置疑的有益之策。
[作者简介] 舒绍福,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人民民主研究中心副主任;苏江涛,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中共民航局党校)讲师,法学博士。
表1 中央层面对数字纪检监察建设的规划内容
时间 会议或文件名称 内容
2016.01 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 以科技助力监督,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建设起全覆盖的信息平台和“情况明、数字准、可监控”的数据库
2016.12 《“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 规划监督执纪问责信息化平台的建设以及群众监督和宣传平台的完善,促进反腐败工作数据资源的不断丰富
2017.10 党的十九大报告 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
2018.01 十九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 以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充分应用,助力检举举报平台的建设
2018.05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息化工作规划(2018—2022年)》 以科技助力纪检监察工作,推动信息技术与纪检监察工作的紧密结合,促进纪检监察工作逐步趋向数据化、精细化
2020.01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 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加强信息化监督平台建设,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
2021.12 《“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 深化监督信息化建设,推进纪检监察工作数字化、规范化、智能化
2021.12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建立监督信息网络平台,扩大群众参与,及时发现、处理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
2022.01 十九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 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督水平、规范化水平
2023.01 二十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 构建贯通全流程、全要素的数字纪检监察体系
2024.01 二十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 推动数字技术深度融入纪检监察各项业务,建设一体化工作平台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文件整理
表2 全国省级纪检监察机关技术保障机构设立情况
组织形式 省份及对应部门或单位名称
内设部门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浙江、湖北、重庆、云南:信息技术保障室;山西:监督和审查调查技术室;吉林、甘肃:信息技术管理室;上海:案件协作室(信息技术保障室);江苏:监督审查技术室;安徽:信息技术室;福建:调查技术室;河南:网络信息室;湖南:信息技术保障处;四川:案件监督管理室(信息技术保障室)
直属事业单位 北京:纪检监察数据中心;内蒙古:大数据中心和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保障中心;浙江、江西:纪检监察信息网络中心;安徽、甘肃、青海、新疆:信息中心;湖北:信息中心和省巡视巡察数据管理中心;广西:反腐倡廉网络信息中心;海南:技术保障中心;贵州:大数据与技术装备保障中心;陕西:纪检监察信息中心;宁夏:纪检监察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新疆兵团:党风廉政建设教育中心(兵团纪委监委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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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地方层面关于数字纪检监察建设的制度性措施
时间 地区 文件名称 内容概要
2018年 天津市 《天津市纪委监委信息化工作规划(2018—2022年)》 完成外网、综合办公和业务、举报等平台建设,以技术手段有力保障纪检监察各项工作高效落地
2019年 阿拉善盟 《阿拉善盟纪委监委2019年信息化建设工作方案》 建立信息化电子廉政档案;在机关每一间办公室里安装内网计算机及配套设备,实现机关内网全覆盖;采取线上和线下知识讲座的方式,引导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信息化知识,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2020年 包头市 《关于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精准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全面部署纪检监察工作的数据化、信息化与精准化
2021年 江苏省 《江苏智慧纪委监委建设指南》 推动智慧纪委监委平台和业务省市县乡一体化建设,形成全省智慧纪委监委建设统筹协调“一盘棋”新格局
2022—
2024年 辽宁省 每年发布《营商环境监督行动方案》 推进政府与纪委监委的整体协同和数据共享共治,逐步实现相关投诉实时受理、即时分办、全程可溯
2023年 山东省 《山东省纪委监委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建设规划(2023—2027年)》 通过建设大数据资源中心、一体化工作平台、数字基础设施以及提供技术保障,构建“一个中心”“一个平台”“一个底座”“一个保障”的“四个一”总体目标工程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文件整理
[ 参 考 文 献 ]
[1]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 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EB/OL].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https://www.ccdi.gov.cn/toutiaon/202501/t20250106_398795.html.
[2]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EB/OL].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https://www.ccdi.gov.cn/specialn/scqh/scqhgongbao/202401/t20240111_321359.html.
[3]李希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EB/OL].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https://www.ccdi.gov.cn/toutiaon/202302/t20230223_248739.html.
[4]刘娅,谭刚,曾葆.电子监察在行政审批中的运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深圳实验”[J].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08(5).
[5]邬彬,黄大熹.电子监察:中国政府科技防腐创新[J].求索,2010(9).
[6]钟纪闻,刘正军.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 更好地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服务[N].中国纪检监察报,200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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