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没有盗摄一说,但产权意识不可无

2024年02月18日 07:45   来源:红网   段官敬

  “文字乃凶器”,这是一名所谓明星回应“盗摄”热点事件留下的“文字”。“盗摄”事件是该所谓明星观影后,在个人微博发表观后感,配上观影屏摄图片,被网友质疑存在“盗摄”行为。关于“盗摄”,众说纷纭、各执一端。有的认为作为公众人物应示范表率,带头盗摄既不尊重电影也不尊重观众;有的觉得几张照片根本起不到剧透效果,没有作商业用途,没必要上纲上线。

  “盗摄”究竟怎么界定、是否违法?对此,央视采访的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我国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个说法,这应当是侵害著作权的一种通俗的叫法。一个照片或小片段,用于自己欣赏、个人研究、课堂教学,为了评价或评论某个已发表的作品,都是合理的使用范围,不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侵害版权的行为。言下之意,该明星主要用于个人观后感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至此,不难看出,“盗摄”事件显然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让公众再次正视了知识产权与隐私权,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和合法权益。从某种意义上,公众不是质疑“盗摄”是否侵权,更多在于公众人物是否具备知识产权意识和起到尊重他人权益的示范作用。正如有人评价,“他错就错在不明白自己的言行可能会带偏一群人,他在做不好的引导”。

  劳动创造是光荣的,更应值得尊重和推崇。“盗摄”一说在法律上没有,但真实的版权意识、知识产权意识却是存在的,法治文明建设需要每一个人扛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公众人物更难辞其咎。市场经济繁荣离不开法治轨道的健康运行,有序、和谐、安定、规范的法治社会建设,决定保护他人劳动创造是激发更多创新活力的前提条件。从这点出发,以“盗摄”事件为契机,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补好知识产权课同样显得势在必行。

  “盗摄”事件是一扇窗。从侧面来说,“盗摄”事件之所以引发热议,直指现实生活存在少数肆意侵犯他人版权和知识产业的现象,从而让人对“盗摄”一词存在过度敏感,也启示强化法律意识、加强法治建设还有较长的路要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无论法律上是否有“盗摄”一说,但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不能“有”,树立敬畏法律、尊重劳动创造之心得“有”。

  总之,法律上没有“盗摄”一说法,但产权意识与法治理念不可“无”。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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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没有盗摄一说,但产权意识不可无

2024-02-18 07:45 来源:红网 段官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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