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乡公用经费标准走向统一,农村学校公用经费持续增加。但是,记者调查发现,拨付延迟、变通使用、因故挤占公用经费等问题在农村学校普遍存在,让这笔“保障金”难到位、难使用,好政策难以发挥应有效应。(11月4日《光明日报》)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我们常说,再穷不能穷教育,再穷不能穷孩子。可是,不少农村学校却都面临着公用经费入不敷出的危机,因为经费保障不足、不到位、不及时而犯穷犯难,暴露出一些地方在农村教育经费的核拨、使用、管理、监督等环节存有明显的梗阻、漏洞,让人汗颜、焦虑。
如果农村学校常常处于公用经费“饥饿”状态,只能以较低的水平勉强维持运转,那么,很多教学设备、设施都得不到必要的更新、维护,很多正常的教学管理工作都无法开展,教育就会“营养不良”,教育质量和效果就会打折扣。在这样的环境中,教师和学生的种种合法权益恐怕也难以得到有力保障,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都会受到负面影响。
农村学校多为中小学,多在义务教育体系内。目前,根据《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等法律,我国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实际上,根据记者的调查,中央、省级财政的教育经费都会按时足额拨付,但往往到了一些地方的县级层面,就会被地方政府迟滞、截留、挪作他用。同时,有些县级政府本级的教育经费也出现大比例欠账。一些农村学校教师编制不足,为满足教学以及安全管理需要,在编制之外聘请了少量教师、保安,但这些人的工资不在财政核销范围内,只能变通花公用经费,有的学校工程设施项目实际支出大于拨款,支出溢出部分(本该由财政补足)也得占用公用经费,使本就不足的公用经费更加捉襟见肘。
保障教育经费是各级政府的法律责任,也是促教兴教的底线。法律不仅明确了教育经费的来源、拨付方式,还给教育经费划出了保护线——《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教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克扣。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必须增强保障教育经费的法律意识、底线意识,再难也要优先保障教育经费,再难也不能打教育经费的歪主意。监督机关更应该依法负起责任,健全监督机制,做好教育经费的“看门人”。
应该承认,一些基层政府确实财政困难,而财政责任又过重,国家有必要进一步调整基层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减轻基层政府的教育经费保障责任,由中央及省级财政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扩大基层教育尤其是农村教育的经费保障范围,把必要的人力支出、工程设施项目支出溢出部分纳入正常核销范围。或可仿效粮食直补政策,推行中央或省级教育经费“直拨到校”制度,减少不必要的经费中转环节,按照计划把经费直接打到学校的账户上,并公开各学校经费的去向和使用进度。这样,就能从源头减少教育经费不到位或者截留、挪用经费等问题,就能让教育经费产生更好的教育效果。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