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员工“秀恩爱”要不得

2019年05月27日 07:57   来源:钱江晚报   汪博

  日前河南濮阳一美容机构因朋友圈发动态惹上了麻烦。为了配合活动开展,该机构下发了一则“奇葩”通知,“要求公司所有员工必须将夫妻或者情侣合影晒于朋友圈,没有做到者,一律劝退。”

  员工个人的微信朋友圈是属于其私人空间,想什么时间发,想发什么内容,只要不涉及违法违规,当由员工自己决定,这属于员工的个人自由。员工的个人朋友圈不是公司营销的官微,相关企业也不应该混淆公私界限,强制要求员工夹带“公货”,干涉员工个人自由,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这显然是于理不合的。

  从法律角度而言,公司强制要求所有员工必须发朋友圈,对于没有做到者,一律劝退,这样简单粗暴的做法是毫无法律依据的。我国《劳动法》第四章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员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下,才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而不是凭借一纸“奇葩”通知中的“奇葩”理由,对于员工没有接受公司要求在朋友圈“秀恩爱”的,就可以作劝退员工的理由和依据,这显然是于法不依的。同时公司企业更不能因为员工的“饭碗”捏在自己手中,就可以为所欲为,业大欺“员”,管理行为肆意延伸到员工私域范畴,对员工附加额外义务。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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