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契合市场发展实际

2019年04月30日 06:49   来源:经济日报   

  证券法修订是关系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基础性工程。完善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体系,一定意义上就是完善有利于市场主体交易安全的民商事法律制度,既要改进完善监管,防范市场风险,又要保障市场主体依法开展业务、公平竞争

  近日,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开始向公众征求意见。笔者认为,草案反映了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建设的成果和经验,切合市场实际,也预留了未来发展创新改进的空间,体现了稳中求进的思路。

  我国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后经过了2004年8月份修正、2005年10月份修订、2013年6月份修正、2014年8月份修正。之后,新一轮修订展开,草案历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4月份、2017年4月份两次审议后,再加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4月份审议,文本更加完善和成熟。此次证券法修订体现了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体现了防风险要求,也是完善我国民商法制度的重要举措。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民商合一的基本原则。证券市场包括投资者、发行人、交易场所、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主体,这些主体之间既有交易关系,也有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与市场主体之间则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创新发展,证券买卖与服务活动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发行人、承销商、保荐人、经纪人、投资人、会计师、律师等主体既需依托于证券市场,又多层次地参与其中,为其他主体服务或接受他方服务,形成既有利益竞争又有利益共融的生态。为此,证券立法的总体取向是规范各主体行为,使其在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等活动中公平合理地照顾各方权利,做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同时,立法要促进公平基础上的效率。

  笔者认为,此次证券法修订充分落实了上述理念、原则和要求,亮点颇多。一是着力完善基础性制度,覆盖发行上市、交易、并购重组、专业服务机构活动等全市场各环节,包括专设“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将“信息披露”作为独立一章,作出了更加周延的规定。二是着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明确各自责任义务和活动规范,促使各类投资者依法参与市场竞争,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三是着力加强监管执法力度,提升监管执法威慑力。四是着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职责中,专门列出了“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一项内容。同时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应当与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五是着力完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机制。本次修订草案专设“投资者保护”一章,严格规定了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债券发行人应当禁止的行为,应对投资者履行的义务。修订草案还列出了依法征集代理股东行使提案权、表决权,提出参与调解、诉讼的规定。

  完善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体系,一定意义上就是完善有利于市场主体交易安全的民商事法律制度,既要改进和完善监管,防范市场风险,又要保障市场主体依法开展业务、公平竞争。为此,建议依法明确相关市场化手段、方式的属性,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好的民商事法律环境。比如,可以考虑明确资产支持证券的属性、规定让与担保等基础制度。同时,草案还应考虑与公司法、刑法有关规定相互衔接,提升法律的有效性和威慑力。同时,考虑加入证券集团诉讼的条款,加大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赔偿力度。

  证券法修订是关系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基础性工程。希望在广纳民意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并顺利出台,以此为基础完善证券法律体系,以法治方式调整、引导、规范各市场主体的行为,解决好各主体在市场活动中的利益平衡问题,提高市场效率,以法治的力量推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董少鹏)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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